111年:藥學六(第1次)

依藥師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移付懲戒之情事?

A藉其藥師身分為產品代言,誇大不實致消費者誤信廣告而購買者
B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者
C未親自執業而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
D藥師執業未申請執業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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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觀念:

藥師法第21條列舉「應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的七款情形;只要行為落於該條文列舉,即屬懲戒事由。若違反其他條文(如未辦理執業登記)則屬行政罰或執照處分,並不必然移付懲戒。本題即考考生能否精準分辨「懲戒」與「罰鍰/行政處分」的適用條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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