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藥學六(第1次)

藥師法對於醫療機構聘藥師提供藥品調劑服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醫療機構所聘藥師,至少二人應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
B醫療機構所聘藥師,均需具備一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
C社區藥局之執業年資不得採計為實際調劑執業經驗
D中醫診所、西醫診所之執業年資均得採計為實際調劑執業經驗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師法第20條之一規定,醫療機構若聘請藥師提供藥品調劑服務,至少須有「一名」藥師具備二年以上之實際調劑執業經驗;而此「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可在醫院、診所(含西醫診所與中醫診所)或社區藥局累積。

選項分析

  • 選項A
    述及「至少二人」須具二年以上經驗。法條明訂僅需「至少一人」具備即可,故錯。(president.gov.tw)

  • 選項B
    要求所有受聘藥師都須「一年以上」經驗。法條要求為「至少一名」具備「二年以上」經驗,且並未硬性規定其他藥師之年資,故錯。(president.gov.tw)

  • 選項C
    指出社區藥局年資不得列入。法條與衛福部及藥師公會之函釋皆明確指出,醫院、診所及藥局之調劑年資皆可採計,故此敘述錯誤。(twhi.iwiki.tw)

  • 選項D
    述及「中醫診所、西醫診所之執業年資均得採計」。診所本為醫療機構之一環,且前述函釋已說明診所調劑年資可計入兩年門檻,不論中醫或西醫診所皆屬診所範疇,故此述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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