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藥學六(第1次)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登載宣播藥品、醫療器材或化粧品廣告,應事前申請核准
B縣市主管機關得對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產品執行抽樣檢驗
C化粧品與保健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D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廣告不得於人體試驗招募廣告中刊載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藥品、醫療器材、化粧品之廣告管理與審查機制,以及化粧品與保健食品之宣稱範圍,並涵蓋人體受試者招募廣告之合規規範。
選項分析
- 選項A
「登載宣播藥品、醫療器材或化粧品廣告,應事前申請核准」
• 藥品及醫療器材廣告均須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事前審查核准後始得刊登或播出;
– 依《藥事法》第72條,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並抽驗藥品,並可核准其廣告刊播(president.gov.tw)。
– 依臺北市「藥品、醫療器材廣告審查許可及展期」規定,藥商、醫商需先申請並繳費取得核准字號方可做廣告(service.gov.taipei)。
• 但化粧品廣告自2017年1月6日起,因大法官釋字744號解釋宣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2項關於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規定已逾越必要程度,該規定自該日起失其效力,故化粧品不再須事前審查核准即可刊播廣告([mohw.gov.tw](https://www.mohw.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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