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藥學六(第2次)

下列有關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A被支援之藥局應已聘有至少 1 名專任藥師或藥劑生
B主管機關審理時,應考量原執業處所之人力配置、支援藥師工作時數分配之適當性、支援期間是否過長及支 援之必要性
C執行藥事照護業務無須事先報准
D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也可申請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釐清「藥師執業處所唯一原則」例外之法源依據,特別是「藥師法」第11條及其配套「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對於支援(跨處所)業務所需之申請程序與人力配置規範。

選項分析

  • 選項A
    根據管理辦法第3條第1款,被支援之醫療機構或藥局(除法定特殊情形外)必須已聘有至少1名專任藥師或藥劑生,符合「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規定 (lawtw.com),此說法正確。

  • 選項B
    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明文,主管機關審理支援申請時,需考量原執業處所人力配置、支援者工作時數分配之適當性、支援期間是否過長及支援之必要性等因素 (lawtw.com),此說法正確。

  • 選項C
    不論是藥癮治療、傳染病防治、義診、巡迴醫療、藥事照護或偏遠地區及其他公益/緊急需要等各例外情形,均須「事先報准」才能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law.moj.gov.tw)。本選項主張「執行藥事照護業務無須事先報准」與法令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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