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藥學六(第2次)
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應具備多少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
A1
B2
C3
D6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藥師法》第20-1條之規定:規範「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須具備最低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年限,方可擔任藥品調劑服務。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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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1年)
《藥師法》第20-1條明訂需「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並無「一年以上」之規定,故1年不足件資格(law.moj.gov.tw)。 -
選項B(2年)
與法條明文相符:自民國97年3月22日起,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必須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此為正確答案(law.moj.gov.tw)。 -
選項C(3年)
雖3年以上亦符合法定「二年」之下限,但過度條件不符「至少二年」之最低要求,考題重點為最低年限,故非最佳答案。 -
選項D(6年)
顯然高出法定最低年限四年,不符題意。法條未要求六年以上資歷,故不正確。
答案解析
依據《藥師法》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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