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藥學六(第2次)

藥師受理處方箋調劑,如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如何處理?

A應通知原處方醫師,請其更換
B可考量病情需要予以省略
C可代以同成分不同劑型之他藥
D可代以同成分不同劑量之他藥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聚焦於《藥師法》第17條所訂定的處方箋調劑原則:當藥品未備或數量不足時,藥師在調劑過程中不得自行省略或代以他藥,必須回報原處方醫師並請其更換藥品。此規範旨在保障處方的完整性與病人用藥安全。

選項分析

  • 選項A
    「應通知原處方醫師,請其更換」完全符合《藥師法》第17條:「如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通知原處方醫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6laws.net)。

  • 選項B
    「可考量病情需要予以省略」
    錯誤。《藥師法》第17條明文禁止藥師任意省略處方所載藥品;省略等同於改變處方內容,須醫師授權,否則觸法(law.chienwen.net)。

  • 選項C
    「可代以同成分不同劑型之他藥」
    錯誤。雖「同成分不同劑型」在臨床上有時可考慮,但《藥師法》第17條未授權藥師自行替換任何非原處方品項,包括不同劑型,必須由醫師重新開立處方後方可調劑([6laws.net](https://www.6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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