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藥學六(第2次)
依藥師法之規定,藥師交付藥劑時,下列何者非屬容器或包裝上應記明事項?
A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
B作用或適應症
C警語或副作用
D藥品之有效年、月、日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藥師法》第19條關於藥師調劑交付藥劑時,容器或包裝上的標示規定。重點在於辨識法定應記明的項目,並了解哪些資訊並非該法要求。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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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
《藥師法》第19條第2款明定「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均須記明,屬明確要求項目,因此此選項為正確應標示內容 (law.moj.gov.tw)。 -
選項B 作用或適應症
同條第3款規定「作用或適應症」應記明,亦屬法定必須標示之資訊,故此選項並非非屬應記明事項 (law.moj.gov.tw)。 -
選項C 警語或副作用
同條第4款規範「警語或副作用」必須記載,屬法定要求,因此此選項也非非屬應記明事項 ([law.moj.gov.tw](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FLN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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