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藥學六(第2次)
某藥局在臉書 Facebook 設立藥局專頁,分析所售 A 藥品所適用之醫療案例,並直播某病人對 A 藥品之使用經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藥局之臉書 Facebook 專頁可使多數人知悉 A 藥品之內容,屬廣告管理範疇
B以招徠銷售為目的,於該藥局之臉書 Facebook 專頁舉醫療案例分析 A 藥品之特色,屬藥物廣告
C該藥局藉由該藥局臉書 Facebook 專頁直播某病人對 A 藥品之使用經驗分享,非屬藥物廣告
D持有 A藥品許可證之藥商,方得為藥物廣告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探討社群媒體(如 Facebook 專頁)上有關藥品宣傳是否屬於「藥物廣告」之範疇,以及何種主體得以為該藥品做廣告。核心在於理解《藥事法》第24條對「藥物廣告」的定義與《藥事法》第66條對廣告主體及事前審查之管理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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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敘述該藥局之 Facebook 專頁能讓多數人知悉 A 藥品內容,屬廣告管理範疇。
《藥事法》第24條規定:「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為藥物廣告」(6laws.net);Facebook 專頁屬「其他傳播工具」,因此屬廣告管制範圍,選項A正確。 -
選項B
以招徠銷售為目的,於 Facebook 專頁舉醫療案例分析 A 藥品特色,屬藥物廣告。
同屬《藥事法》第24條所述:凡以宣傳醫療效能、招徠銷售為目的,即屬藥物廣告,案例分析、特色介紹正符合此定義,選項B正確(6laws.net)。 -
選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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