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藥學六(第2次)
下列有關藥品廣告之敘述,何者錯誤?
A藥商刊播藥品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該直轄巿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
B藥品廣告,經核准者,其有效期間為一年
C藥品廣告有效期間屆滿後,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展延之;每次展延之期間, 不得超過一年
D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其廣告以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為限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藥事法》對於藥品廣告之申請核准機關、有效期間及展延、以及處方藥廣告方式的規範。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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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敘述「藥商刊播藥品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該直轄巿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錯在申請機關的範圍。《藥事法》第66條明定,應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無「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的規定,因此選項A錯誤。 (president.gov.tw) -
選項B
敘述「藥品廣告,經核准者,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與《藥事法》第66條之1第1項一致,核准後自核發證明日起算,有效期一年。 (6laws.net) -
選項C
表示「藥品廣告有效期間屆滿後,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展延之;每次展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符合《藥事法》第66條之1第1項對展延期間的規定。 ([6laws.net](https://www.6laws.net/6law/la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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