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藥學六(第2次)

依藥事法之規定,臺北市之衛生主管機關為:

A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B臺北市政府
C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處
D臺北市藥師公會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藥事法》中「衛生主管機關」於中央與地方之歸屬。依據法規,中央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屬於不同層級的衛生主管機關,須明確分辨中央專屬機關與地方政府之權責範圍。

選項分析

  • 選項A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所屬執行機關,負責法規訂定、藥品查驗登記、品質監控等中央層級業務,但非地方直轄市的主管機關,不符合直轄市級定義 (law.moj.gov.tw)。

  • 選項B 臺北市政府
    依《藥事法》第2條規定,於直轄市層級,衛生主管機關即為直轄市政府(臺北市政府) (law.moj.gov.tw)。此為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的法定主體。

  • 選項C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處
    雖然此單位執行市府下的藥事監督稽查、藥局查核、假藥打擊等工作,但屬於臺北市政府的部門,不是法條意義上獨立的「主管機關」,而僅為執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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