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藥學四(第1次)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同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分次調劑,何時始得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
A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 14 日內
B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 10 日內
C此次服藥開始算起的前 10 日
D此次服藥開始算起的前 7 日內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俗稱「慢箋」)可於 3 個月內分次調劑,每次最多領 30 日用量。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現行第 39 條,保險對象想憑原處方再次領藥,必須等「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 10 日內」才可調劑。此題即考該法定時點。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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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A 14 日
14 日係早於法規所允許期間,超前太多,違規。 -
選項 B 10 日
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 39 條明定「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 10 日內」始得再領,完全符合條文。(mohw.gov.tw) -
選項 C 此次服藥開始算起的前 10 日
法條是以前一次「給藥期間屆滿」為基準,不是以「本次服藥開始」計算,概念錯置。 -
選項 D 此次服藥開始算起的前 7 日
同上,基準錯誤;且 7 日為舊版規定(97 年以前)。(nhi.gov.tw)
答案解析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自 98 年 6 月 1 日修正後,將「慢箋分次調劑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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