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藥學六(第1次)
依藥師法之規定,有關藥師懲戒之執行機關,下列何者正確?
A警告、罰鍰、廢止執業執照,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B廢止藥師證書,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之
C停業處分,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皆得為之
D警告,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藥師法》關於藥師懲戒執行機關的規定,必須釐清警告、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等處分是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以及廢止藥師證書的權責歸屬。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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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警告、罰鍰、廢止執業執照,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根據《藥師法》第25條規定,警告、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均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執行;僅「廢止藥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執行,並非「廢止執業執照」。故本選項敘述錯誤。 (president.gov.tw) -
選項B
「廢止藥師證書,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之」
與上條相反。《藥師法》第25條明訂,撤銷或廢止藥師證書,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執行,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無此項權限。故本選項錯誤。 (president.gov.tw) -
選項C
「停業處分,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皆得為之」
同樣參照第25條,「停業」作為懲戒方式之一,應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中央主管機關不適用於停業的執行。故本選項錯誤。 ([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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