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藥學六(第1次)

依藥師法之規定,有關藥師懲戒之執行機關,下列何者正確?

A警告、罰鍰、廢止執業執照,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B廢止藥師證書,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之
C停業處分,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皆得為之
D警告,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藥師法》關於藥師懲戒執行機關的規定,必須釐清警告、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等處分是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以及廢止藥師證書的權責歸屬。

選項分析

  • 選項A
    「警告、罰鍰、廢止執業執照,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根據《藥師法》第25條規定,警告、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均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執行;僅「廢止藥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執行,並非「廢止執業執照」。故本選項敘述錯誤。 (president.gov.tw)

  • 選項B
    「廢止藥師證書,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之」
    與上條相反。《藥師法》第25條明訂,撤銷或廢止藥師證書,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執行,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無此項權限。故本選項錯誤。 (president.gov.tw)

  • 選項C
    「停業處分,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皆得為之」
    同樣參照第25條,「停業」作為懲戒方式之一,應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中央主管機關不適用於停業的執行。故本選項錯誤。 ([pr

...(解析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