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藥學六(第1次)

有關藥師執行藥品之調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藥師調劑時,對於處方可疑之點詢明原處方醫師確認之情事,應予註明
B非慢性病之連續處方箋,最多可調劑三次
C藥師調劑後應在其處方箋簽名蓋章
D處方箋保存 3年,含有麻醉藥品者保存 5 年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聚焦《藥師法》第16、17、18條對於藥師受理處方之注意義務、調劑應嚴格遵守處方之義務,以及調劑次數限制與處方箋保存義務的規範。

選項分析

  • 選項A
    《藥師法》第18條明文:「如有依第16條、第17條規定詢問或請醫師更換之情事,並應予註明。」藥師對於處方可疑點詢後,確經醫師確認,需將點詢事實載明於處方箋上,符合法規要求。(6laws.net)

  • 選項B
    此項主張「非慢性病之連續處方箋最多可調劑三次」並無法源依據。一般處方(非慢性病連續處方)依《藥師法》第18條僅許調劑一次,無任何「三次」調劑之規定;所謂「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屬於健保醫療辦法之特殊制度,與此題中「非慢性病」之說法不符。(6laws.net)

  • 選項C
    《藥師法》第18條規定:「其處方箋應於調劑後簽名蓋章,並添記調劑年、月、日」。藥師調劑後,必須於處方箋上簽章並記載日期,以利後續查驗及責任釐清。([6laws.net](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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