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藥學六(第1次)
下列有關全民健康保險調整藥品支付價格之處理原則,何者錯誤?
A逾專利期五年內之藥品,每年檢討一次
B進行藥價調整時,不得對藥品訂定基本價及下限價
C專利期內之藥品,每二年調整一次
D罕見疾病用藥每二年檢討調整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以下簡稱《藥價調整辦法》)將核付範圍內的藥品依專利狀態及市場特性分為多類,並依不同類別訂定檢討、調整的頻率及方式;同時允許保險人(健保署)針對各劑型設定基本價(保留合理成本)與下限價(避免斷貨),以及對罕見疾病用藥、特殊藥品另行調整機制。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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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逾專利期五年內之藥品,每年檢討一次」 依114年修正條文,第13條將「逾專利期五年內之藥品」歸入第二大類,並於第16條第2款規定:
• 專利權於當年某季期滿,該藥品每年在對應的季別進行一次檢討與調整(如第一季到期者,當年第二季檢討一次,以後每年同樣季節檢討)。
換言之,個別品項在其專利滿期後五年之內,每年檢討一次,符合敘述。 (gazette.nat.gov.tw) -
選項B 「進行藥價調整時,不得對藥品訂定基本價及下限價」 實際上,第15條明文授權保險人「得對藥品訂定基本價及下限價」,並在同條第1款、第2款詳列錠劑、膠囊、口服液、輸注液、注射劑、栓劑等多種劑型的基本價與下限價,以平衡健保支出與市場合理成本,故本選項錯誤。 ([gaze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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