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藥學六(第2次)
依藥師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藥師對於醫師所開處方,祇許調劑一次,其處方箋應於調劑後簽名蓋章,添記調劑年、月、日,保存三年, 含有麻醉或毒劇藥品者保存五年
B藥師受理處方,應注意處方上年、月、日、病人姓名、性別、年齡、藥名、劑量、用法、醫師署名或蓋章等 項
C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應具備一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
D藥師受理處方,如有可疑之點,應詢明原處方醫師確認後方得調劑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藥師法》對於藥師調劑處方的法定程序與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資格之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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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藥師法》第18條規定:藥師對於醫師所開處方,僅得調劑一次,調劑後須簽名蓋章、添記調劑年、月、日,保存三年;若含麻醉或毒劇藥品,保存五年,並於有詢問或更換處方情事時註明。此點與選項A敘述完全一致,故為正確。(law.moj.gov.tw) -
選項B
《藥師法》第16條明列藥師受理處方時,應注意處方上之年、月、日、病人姓名、性別、年齡、藥名、劑量、用法及醫師署名或蓋章等事項。選項B與此條文完全相符,為正確。(law.moj.gov.tw) -
選項C
選項主張「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應具備一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但《藥師法》第20-1條明定此資格需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經驗,才能提供藥品調劑服務。故選項C錯誤。([law.moj.gov.tw](https://law.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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