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藥學六(第2次)

依藥事法之規定,只有在下列何種情況下,醫師得親自為藥品之調劑?

A經病人簽署同意書
B1.5公里內有健保特約藥局之診所
C藥師請假時
D醫療急迫情形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核《藥事法》第102條對醫師「親自調劑藥品」之法定要件與限制。重點在於醫師只有在特定情況(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下,始得依自開處方,憑自身調劑設備,親自為病人調劑。

選項分析

  • 選項A「經病人簽署同意書」
    法條並未授權醫師可因取得病人同意而自行調劑;法定限制關鍵在於「地域」或「急迫狀況」,並無「同意書」規定,故此選項錯誤。

  • 選項B「1.5公里內有健保特約藥局之診所」
    法條所稱「偏遠地區」須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並非以「與藥局之距離」自行衡量;且本選項方向與法條精神相反(有藥師人員時反而不得調劑),故錯誤。

  • 選項C「藥師請假時」
    即使藥師離崗,非主管機關公告之偏遠地區或非急迫情形,醫師亦無法任意自行調劑。法條限制並非依「藥師在職狀態」認定,故選項C錯誤。

  • 選項D「醫療急迫情形」
    《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明文:「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二年後,…以…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law.moj.gov.tw),故選項D符合規定,為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

根據《藥事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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