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藥學六(第2次)
下列有關藥師懲戒之敘述,何者錯誤?
A藥師業務上重大過失行為,得由藥師公會移付懲戒
B藥師懲戒委員會之停業決議 ,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C藥師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者,得由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D新北市衛生局應設藥師懲戒委員會,新北市政府應設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在考「藥師懲戒制度」的法源依據與行政組織配置,包含:
- 藥師有何行為可由哪個機關移付懲戒?
- 藥師懲戒委員會議事決議的法定出席與決議門檻。
- 地方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與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在設置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的分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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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藥師業務上重大過失行為,得由藥師公會移付懲戒
《藥師法》第21條明訂「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屬懲戒事由之一,且列明「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president.gov.tw),選項敘述正確。 -
選項B 藥師懲戒委員會之停業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第14條規定「委員會議之審議及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6laws.net](https://www.6laws.net/6law/law3/%E8%97%A5%E5%B8%AB%E6%87%B2%E6%88%92%E5%8F%8A%E6%87%B2%E6%88%92%E8%A6%86%E5%AF%A9%E5%A7%94%E5%93%A1%E6%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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