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藥學六(第2次)

某藝人被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硝甲西泮( nimetazepam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查獲之硝甲西泮,不問屬於藝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B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藝人先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C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硝甲西泮者,應依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處分
D除處以罰鍰外,並應限期令藝人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釐清我國對於第三級管制藥品(如硝甲西泮;Nimetazepam)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的法律責任,特別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1條對,第三、四級毒品之持有或施用行為之裁罰規定,以及與之相對應的《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法規適用範疇。

選項分析

  • 選項A
    「查獲之硝甲西泮,不問屬於藝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法務機關查獲的違法毒品(包括第三級至第一級毒品)確屬應沒入並最終銷燬,但該程序主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刑事訴訟法》之證據保全與沒收規定;本題重點在處罰使用者或持有者的刑事/行政責任,而非單純沒收銷燬程序,故此敘述雖就實務程序無誤,偏離本題焦點,不宜為最佳答案。

  • 選項B
    「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藝人先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7條前段,對於施用毒品者有一定要件始得聲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但本題為第三級管制藥品之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僅處罰金並令參加毒品危害講習,並不進入觀察、勒戒程序,故此選項錯誤。

  • 選項C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硝甲西泮者,應依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處分」
    硝甲西泮雖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列管制藥品,但其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行為之裁罰,係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1條規範,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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