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藥學六(第2次)
甲藥師受聘於 B健保特約藥局負責藥品調劑,於 109 年 8 月至 12 月赴美進修,此期間 B 藥局仍以甲藥師為調劑藥師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申報藥事服務及藥品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A由衛生福利部處其領取醫療費用二倍至二十倍罰鍰
B情節重大者,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 B 藥局名稱
C情節重大者,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負責人姓名
D得視其情節輕重,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限定於一定期間不予特約或永不特約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聚焦「全民健康保障法」及其「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對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包括特約藥局)以虛偽申報方式領取或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時之行政處分規定,重點在於
- 行政罰(罰鍰)之範圍與計算依據
- 違規情節輕重對停約或終止特約之處分
- 情節重大時對機構名稱及負責人或行為人之公告義務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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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內容主張「由衛生福利部處其領取醫療費用二倍至二十倍罰鍰」。
• 法條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第1項規定,對於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者,處以其領取之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之醫療費用二倍至二十倍之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lawtw.com)。
• 不同處:法條明定「處以罰鍰」,主管機關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非直接由衛生福利部以部級名義處分)。故選項以「衛生福利部處」之用語不符法定用語,處分機關名稱錯置,故本選項錯誤。 -
選項B
「情節重大者,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 B 藥局名稱」。
• 法條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第2項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若有前述行為且情節重大者,保險人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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