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藥學六(第1次)

臺北市某藥師未親自執業且將證照租給他人使用,被移付懲戒後應由下列何者審理?

A臺北市衛生局
B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委員會
C臺北市藥師公會
D臺北市藥師懲戒委員會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藥師懲戒程序與機構設置」。《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藥師懲戒委員會,負責審理移付懲戒案件;中央主管機關僅於某縣市藥師執業人數未達一定門檻時設置懲戒委員會,並負責懲戒覆審程序。

選項分析

  • 選項A 臺北市衛生局
    衛生局為直轄市主管機關,負責執行懲戒決議,並可移付懲戒,但並非審理懲戒案件的獨立委員會。根據《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第23條規定,執行懲戒由主管機關(衛生局)為之,但審理則由藥師懲戒委員會負責(law.moj.gov.tw)。

  • 選項B 衛生福利部藥師懲戒委員會
    衛福部所設立之中央藥師懲戒委員會僅於直轄市、縣(市)合計藥師執業人數未滿100人者,才由中央設置地方懲戒委員會;覆審委員會永由中央設置。臺北市為直轄市,且執業藥師遠超過100人,故其懲戒事宜應由地方政府設置的委員會處理,非中央委員會(law.moj.gov.tw)。

  • 選項C 臺北市藥師公會
    藥師公會可「移付懲戒」(第9條),即提出理由書交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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