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藥學六(第1次)

施用鴉片、大麻者,於犯罪未被發覺前,自動向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依法該醫療機構應如何處置?

A將請求治療者,送觀察、勒戒處所
B將請求治療者,送 強制戒治處所
C接受治療期滿後,送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
D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聚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施用毒品者自動請求治療的法律豁免規定(第21條),考查醫療機構對於主動求治者在刑事程序上的處理方式。

選項分析

  • 選項A 將請求治療者,送觀察、勒戒處所
    觀察、勒戒(Article 20)乃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後之強制措施;若當事人「自動請求治療」,醫療機構不會送往觀察或勒戒處所,故錯誤。
  • 選項B 將請求治療者,送強制戒治處所
    強制戒治(Article 20第2項)同樣需法院裁定,與「自動請求治療」之情形不符;醫療機構無權也不應轉送強制戒治,故錯誤。
  • 選項C 接受治療期滿後,送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
    就業輔導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之配套(Article 23或20第2項後段);不適用於「自動請求治療」者,故錯誤。
  • 選項D 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明載:「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完全吻合題意,為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設計鼓勵施用毒品者於司法查獲前,主動就醫戒毒,以醫療取代刑事處遇。當事人若在未被查獲前,自動向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該機構依法「不得」也「不須」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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