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藥學六(第1次)
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醫療機構及藥局,應於每年何月申報前一年管制藥品之簿冊登載情形?
A一月
B十二月
C四月
D七月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在於掌握《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中,醫療機構與藥局對「前一年管制藥品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登載情形」之年度申報時點。
選項分析
- 選項A(一月)
合乎法令。《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醫療機構、藥局等應於每年一月向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及食品藥物管理署申報前一年管制藥品之簿冊登載情形(mohw.gov.tw)。 - 選項B(十二月)
不符條例。條例中僅規定製造業及販賣業者於每月20日前申報前一個月登載情形,醫療機構與藥局為年度申報,且時點為1月,不是12月(mohw.gov.tw)。 - 選項C(四月)
法令未規定四月為任何與管制藥品年度或月度申報有關之時點。 - 選項D(七月)
無相關規範指出七月有年度或月度申報義務。
答案解析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2項及施行細則第27條明文:
「醫療機構、藥局……應依規定於每年一月向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及食藥署辦理前一年管制藥品之申報」。未於期限內(通常1月31日前)完成申報,依同條例第40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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