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藥學六(第1次)
我國實施醫藥分業制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甲特約醫院 A醫師開立之處方,由乙特約藥局 B藥師調劑,經保險人核定不予給付,且可歸責於 A醫師時,其調劑費及藥品費之處置,下列何者正確?
A應自乙特約藥局申報之費用核減
B應自所支付給 B藥師之費用核減
C應自甲特約醫院申報之醫療費用核減
D應自所支付給 A醫師之費用核減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在考查全民健康保險「醫藥分業」(醫師開立處方、藥師調劑領藥)下,門診給付費用的分帳制度,以及保險人對於不予給付且歸責於醫師的處方時,如何在各項費用(診療服務費、調劑費、藥品費)間核減的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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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應自乙特約藥局申報之費用核減
全面給付之門診調劑費及藥品費歸屬於藥事人員與藥品給付部分,若調劑、用藥項目因醫師處方,即處方本身調劑或用量不合規範而被保險人認定不給付,則責任在醫師端,不在藥局端,因此不會直接自藥局申報之費用扣減。 -
選項B 應自所支付給 B 藥師之費用核減
B 藥師自身並未違反法令或專業標準,其僅依 A 醫師處方進行調劑;保險人不給付亦因處方本身不符給付規定,因此不會對 B 藥師個人支付費用進行扣減。 -
選項C 應自甲特約醫院申報之醫療費用核減
門診給付費用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1條第3項,分為「醫師門診診療服務費」、「藥事服務費」(調劑費)及「藥品費」。若處方因醫師開立不合規定而遭保險人核定不予給付,且此違規可歸責於該醫師所屬醫療機構(此例為甲特約醫院),則保險人應自該機構整體申報之門診醫療給付費用中,將調劑費及藥品費連帶扣減。此為正確做法。 ([6laws.net](https://www.6laws.net/6law/law/%E5%85%A8%E6%B0%91%E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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