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藥學六(第2次)

下列有關藥師法第 11 條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之敘述,何者錯誤?

A大法官會議第 711號解釋宣告藥師執業僅得限於一處違憲
B於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執業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 執行業務
C醫院進行偏鄉義診,隨行藥師需事先報准才可執業
D於執業處所外執行藥事照護相關業務,應向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聚焦《藥師法》第11條關於「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之規定及其經大法官釋字第711號解釋後,增列例外情形之修正內容。重點在於掌握修正條文之適用對象(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以及但書所列舉的5大例外情形與申請程序。

選項分析

  • 選項A
    「大法官會議第711號解釋宣告藥師執業僅得限於一處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102年7月31日作成釋字第711號解釋,認為「藥師法第11條未設必要合理例外,對藥師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與比例原則及工作權保障相牴觸,應於公告日起1年內失其效力」;此即宣告該條規定違憲,故此選項正確 (dep.mohw.gov.tw)。

  • 選項B
    「於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執業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但書明文只適用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並未包含「藥商執業者」。若執業於藥商(如批發、進口商)則不在例外適用對象內,故此敘述錯誤 ([3people.com.tw](https://www.3people.com.tw/Government/News/knowpower/medica1030716.asp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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