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藥學六(第2次)
某藥師於 106年 11月 1 日首次領得執業執照,進入醫學中心擔任藥師,在職期間出國進修 9 個月,於 108 年 12 月 1日離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藥師離職應自離職之日起 30 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申請歇業
B出國進修應向原發執業執照主管機關申請停業
C該藥師 112年 6月 1日,再申請執業無須提具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D該藥師已具備 2年調劑經驗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醫師人員(本題為藥師)執業執照的停業(留職進修或留職停薪)與歇業(離職、超過停業期間)、復業/再申請、以及繼續教育與調劑經驗年限的規定。
選項分析
-
選項A
根據《藥師法》第10條規定,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即廢止執照)(gov.tw)。離職即屬歇業,故須於離職後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歇業,選項A正確。 -
選項B
藥師於留職停薪(例如出國進修)期間,未從事執業業務,應依《藥師法》第10條規定,於留職停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辦理停業備查(gov.tw);另外衛福部函釋也明確將留職停薪納入停業範疇,須辦理停業備查(legal.taichung.gov.tw)。選項B正確。 -
選項C
該藥師於108年12月1日歇業(執照
...(解析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