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藥學六(第2次)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為:
A中央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地方為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之衛生局
B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之衛生局
C中央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地方為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D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對「衛生主管機關」的法定定義,重點在於釐清中央及地方各自對管制藥品管理的主管機關為何。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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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中央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為主管機關,但法條明訂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食藥署雖行使許多管制藥品業務,卻非法條所稱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地方則錯誤限縮於「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之衛生局」,但法條將地方主管機關定為整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故A錯誤。 -
選項B:
中央正確為「衛生福利部」,但地方仍誤寫為「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之衛生局」,與法條將地方主管機關設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本身不符。故B錯誤。 -
選項C:
中央誤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錯置主管機關;地方雖正列「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但中央錯誤即使地方正確亦不符整體定義。故C錯誤。 -
選項D:
完全符合法條:「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符合《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條規定,為正確選項。
答案解析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條明定:「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地方主管機關為各級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而非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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