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藥學六(第2次)

有關未依藥物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而為藥物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須經全民健康保險會認定用藥適當性,方屬適法
B藥害救濟法可申請給付之宗旨為鼓勵非適應症外使用,以保障用藥基本權益
C依用藥當時具公信力醫學文獻給藥,是合法使用之基本要件
D藥商對許可證所載適應症外使用之藥品得進行行銷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探討醫師對於未經藥品許可證所載適應症(即仿單外使用,off-label use)之用藥行為,在法律上的合法性要件、藥害救濟適用範圍,以及藥商對此類用藥的行銷限制。

選項分析

  • 選項A 「須經全民健康保險會認定用藥適當性,方屬適法」
    合法性不以健保給付為前提,而是醫師專業判斷及符合相關法規規範。NHI會認定只是決定是否給付,不影響用藥本身是否合法,故此敘述錯誤。

  • 選項B 「藥害救濟法可申請給付之宗旨為鼓勵非適應症外使用,以保障用藥基本權益」
    藥害救濟法初衷是補償因合法用藥所致藥害,且原條文第13條明文排除適應症外使用者之給付資格 (mohw.gov.tw)。實務上並非為鼓勵off-label用藥,故此選項錯誤。

  • 選項C 「依用藥當時具公信力醫學文獻給藥,是合法使用之基本要件」
    根據衛生署於民國91年2月8日函(衛署醫字第0910014830號)對醫學會之說明,off-label用藥必須(1)有正當理由、(2)合乎醫學原理及臨床藥理、(3)據實告知病人、(4)不得違反用藥當時已知之具公信力醫學文獻、(5)以單方為主 ([mohw.gov.tw](https://www

...(解析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