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藥學六(第2次)

擅自製造、輸入未經許可之罕見疾病藥物,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A供製造之器具沒收,藥物銷燬
B若藥物經檢驗合格,可開放醫院診所申請使用
C視同一般之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
D該藥物僅得供研究、教學或教育宣導使用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在考查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罕見疾病藥物」時,應如何適用我國《藥事法》之相關規定。因我國《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並未針對非法製造或輸入罕病藥物訂定獨立處罰條款,故此類行為應適用《藥事法》對「偽藥」或「禁藥」之一般刑事處分。

選項分析

  • 選項A 「供製造之器具沒收,藥物銷燬」
    這是行政機關對違規藥物及相關器具的行政處置之一,但僅限於行政罰款或沒入、銷毀,未包含刑事追訴與刑度,未完整反映《藥事法》對未經許可製造或輸入藥物之定性與刑責,故不正確。

  • 選項B 「若藥物經檢驗合格,可開放醫院診所申請使用」
    未經核准的藥物即便成分或檢驗項目合格,仍屬「未經許可」行為,依法不得上市、販售或提供臨床使用,與法規精神相違。

  • 選項C 「視同一般之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
    《藥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明定:「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屬禁藥之一種。」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亦屬同法第三十九條未履行核發許可證之行為。故擅自製、輸入罕見疾病藥物,除應沒入、銷毀外,並應依《藥事法》對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之刑事責任處置,屬一般偽藥或禁藥案件,選項符合立法意旨及司法實務定性,正確。(va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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