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護理精社護理(2)
依據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有關護理之家之敘述,下列何者最不適當?
A服務對象應由醫師定期予以診察
B收案對象包括鼻胃管、氣切、尿管之個案
C每20床至少應置護理人員1人
D每5床至少應置照顧服務員1人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此題聚焦「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中,附表二「護理之家設置基準」的核心規定,包含:
- 服務對象應由醫師定期診察的頻率
- 可收住需技術性護理的個案類型
- 護理人員與照顧服務員的最低配置人力比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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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服務對象應由醫師定期予以診察
根據標準第5條規定,護理之家機構對收住服務對象,應由醫師予以診察,並應依病人病情需要,至少每個月由醫師再予診察一次;相關病歷摘要連同護理紀錄應妥善保存,故此敘述適當。 (6laws.net) -
選項B 收案對象包括鼻胃管、氣切、尿管之個案
標準第2條第2款訂明護理之家服務對象涵蓋長期失能、失智、安寧及其他需要全人照護之個案,其中「長期失能」常伴隨管路照護需求。實務上,護理之家可收住需鼻胃管灌食、氣切管照護及導尿管管理的住民,並未禁限此類個案;故此敘述適當。 (law.chienwen.net) -
選項C 每20床至少應置護理人員1人
標準附表二第一項(一)中,對一般護理之家明訂「每15床應有1位護理人員;未滿15床者,以15床計」,並須24小時均有護理人員上班;精神護理之家則為20床/1人。此選項若指「護理之家」整體適用20床/1人,與一般護理之家15床/1人的規定不符,屬最不適當。 (6laws.net) -
選項D 每5床至少應置照顧服務員1人
標準附表二第二項「照顧服務員」明訂:「每5床應有1人;未滿5床者,以5床計」,並24小時當班人力均須符標;因此此敘述適當。 (6laws.net)
答案解析
綜合上述,各選項除C外皆符合「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附表二「護理之家設置基準」,唯C選項將一般護理之家的人力配置誤植為20床/1人,與正式法規每15床/1人的規定不符,故為最不適當選項。
核心知識點
- 護理之家服務對象與醫師診察頻率
- 第2條:服務對象含長期失能、失智、安寧及全人照護需求者。
- 第5條:收住個案須由醫師診察,並依病情至少每月診察一次。
- 護理人員配置
- 一般護理之家:15床/1人(不足15視為15床計),24小時均須護理人員在班。
- 精神護理之家:20床/1人,24小時均須護理人員在班。
- 呼吸器依賴個案收住達4床以上須更嚴格配置。
- 照顧服務員配置
- 每5床/1人(不足5視為5床計),並視日間照護量增置。
- 住民可收案類型
- 包括三管(氣切管、鼻胃管、導尿管)、長期臥床、出院後需後續照護等醫療依賴個案。
臨床重要性
落實上述人力與醫師訪視標準,有助於維持護理之家住民之照護品質與安全,並符合法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