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護理精社護理(2)
依據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有關護理之家之敘述,下列何者最不適當?
A服務對象應由醫師定期予以診察
B收案對象包括鼻胃管、氣切、尿管之個案
C每20床至少應置護理人員1人
D每5床至少應置照顧服務員1人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此題聚焦「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中,附表二「護理之家設置基準」的核心規定,包含:
- 服務對象應由醫師定期診察的頻率
- 可收住需技術性護理的個案類型
- 護理人員與照顧服務員的最低配置人力比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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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服務對象應由醫師定期予以診察
根據標準第5條規定,護理之家機構對收住服務對象,應由醫師予以診察,並應依病人病情需要,至少每個月由醫師再予診察一次;相關病歷摘要連同護理紀錄應妥善保存,故此敘述適當。 (6laws.net) -
選項B 收案對象包括鼻胃管、氣切、尿管之個案
標準第2條第2款訂明護理之家服務對象涵蓋長期失能、失智、安寧及其他需要全人照護之個案,其中「長期失能」常伴隨管路照護需求。實務上,護理之家可收住需鼻胃管灌食、氣切管照護及導尿管管理的住民,並未禁限此類個案;故此敘述適當。 ([law.chienwen.net](https://law.chienwen.net/law/%E8%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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