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護理內外護理(3)

有關活體腎臟移植捐贈者,下列敘述何者最不適當?

A兩側腎臟功能皆正常,常規尿液檢查正常
B患糖尿病15年,糖化血色素平均為8.0%
C年齡20歲以上的五親等內親屬,例如兄弟姊妹
D動機純正自願捐出腎臟,且同意移植手術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活體腎臟移植(living kidney transplantation)捐贈者的資格條件與絕對禁忌症。台灣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及各大醫學中心標準,對捐贈者有嚴格醫療及法律規範,以保護捐贈者的長期健康。

選項分析

(A) 兩側腎臟功能皆正常,常規尿液檢查正常 ✅ 正確陳述。活體腎臟捐贈者必須雙側腎臟功能均正常,包括血清肌酸酐(creatinine)≤ 1.2 mg/dL、肌酸酐廓清率(creatinine clearance)≥ 80 mL/min/1.73m²,且常規尿液檢查無蛋白尿(proteinuria)、血尿(hematuria)或尿糖(glucosuria)。這是確保捐出一顆腎臟後,剩餘腎臟功能足以維持捐贈者正常生活的基本要求。

(B) 患糖尿病 15 年,糖化血色素平均為 8.0% ❌ 錯誤陳述(本題答案)。這是捐贈者的絕對禁忌症。糖尿病(diabetes mellitus, DM)是活體腎臟捐贈的明確禁忌,原因如下:

  • 糖尿病本身會造成糖尿病腎病變(diabetic nephropathy),捐出一顆腎臟後剩餘腎臟面臨更大風險
  • 糖化血色素(glycated hemoglobin, HbA1c)8.0% 代表長期血糖控制不佳(目標應 < 7.0%),顯示此捐贈者血糖控制差,腎臟損傷風險極高
  • 患糖尿病已 15 年,已有相當長時間暴露於高血糖損傷,腎臟可能已有亞臨床損傷
  • 台灣各醫學中心及國際指引(KDIGO)均明確列出「糖尿病」為腎臟捐贈絕對禁忌症

(C) 年齡 20 歲以上的五親等內親屬,例如兄弟姊妹 ✅ 正確陳述。依台灣《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活體腎臟捐贈者須為 20 歲以上成年人(具完全行為能力),且為受贈者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兄弟姊妹屬二親等血親,符合此規定。

(D) 動機純正自願捐出腎臟,且同意移植手術 ✅ 正確陳述。活體捐贈必須出於自願、無受脅迫、動機純正(非商業利益),並須提供書面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台灣法規要求捐贈者須有二位以上最近親屬之書面證明,確保捐贈行為是在充分告知下的自主決定。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B)

糖尿病是活體腎臟捐贈的絕對禁忌症,不論血糖控制程度如何。此案例不僅有糖尿病,病程長達 15 年,且 HbA1c 高達 8.0%(代表過去 3 個月平均血糖約 183 mg/dL),血糖控制不理想,腎臟已長期受高血糖威脅。

捐贈者必須「保留一顆腎臟,一輩子都能正常生活」,糖尿病者捐腎後,單顆腎臟在糖尿病威脅下發生腎功能惡化的風險極高,對捐贈者健康造成嚴重傷害,因此不得作為活體捐贈者。

核心知識點

  1. 活體腎臟捐贈者資格(台灣法規)
    • 年齡:20 歲以上成年人
    • 關係:五親等以內血親或配偶
    • 自願、無商業行為
    • 書面知情同意
  2. 醫學禁忌症(絕對禁忌):糖尿病、高血壓、惡性腫瘤、HIV 陽性、嚴重慢性病(結核、慢性肝炎)、自體免疫疾病、腎功能異常
  3. 腎功能基本要求:雙腎功能正常、肌酸酐廓清率 ≥ 80 mL/min/1.73m²、尿液常規正常
  4. HbA1c 判讀:< 5.7% 正常;5.7–6.4% 糖尿病前期;≥ 6.5% 糖尿病診斷;治療目標通常 < 7.0%;8.0% = 血糖控制不良
  5. 捐贈後長期追蹤:即使合格捐贈者,捐腎後仍需每年追蹤血壓、腎功能、尿液

臨床重要性

護理師在腎臟移植團隊中扮演衛教角色,需協助評估潛在捐贈者是否符合資格:

  • 告知有慢性病(尤其是糖尿病、高血壓)者不符合捐贈資格,並解釋原因(保護捐贈者自身健康)
  • 協助安排捐贈前完整評估(腎功能、血糖、心電圖、心理評估、社工諮詢)
  • 提供捐腎後生活指導:避免腎毒性藥物(如非類固醇消炎藥 NSAIDs)、維持健康體重、定期回診

參考資料

  1. Kidney Transplantation - StatPearls - NCBI Bookshelf
  2. 活體腎臟移植捐贈者條件 - 臺北榮總移植外科
  3. 認識活體腎臟移植 -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4. What Disqualifies You from Being a Kidney Donor - National Kidney Registry
  5. Accepting Living Kidney Donors with Preexisting Diabetes - PM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