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護理內外護理(3)

有關活體腎臟移植捐贈者,下列敘述何者最不適當?

A兩側腎臟功能皆正常,常規尿液檢查正常
B患糖尿病15年,糖化血色素平均為8.0%
C年齡20歲以上的五親等內親屬,例如兄弟姊妹
D動機純正自願捐出腎臟,且同意移植手術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活體腎臟移植捐贈者的資格審查涵蓋法律(年齡、親屬範圍、同意書)、醫學(腎功能、全身健康、排除重大慢性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壓等)及倫理(自願無脅迫、純正動機)三大面向。

選項分析

  • 選項A
    兩側腎臟功能皆正常,常規尿液檢查正常。
    活體腎捐者術後須僅靠剩下單側腎臟維持終生腎功能,捐贈前應確認雙側GFR或Creatinine clearance ≥80 mL/min/1.73 m²,且無蛋白尿、無持續性血尿等顯示潛在腎病的檢查異常,才能降低捐後風險。此敘述符合醫學篩檢要點,屬適當條件 (umc.edu)。

  • 選項B
    患糖尿病15年,糖化血色素平均為8.0%。
    根據國際活體腎捐贈準則:有糖尿病病史或空腹血糖 ≥126 mg/dL(或OGTT 2小時 ≥200 mg/dL)、HbA1c ≥6.5%者均不宜列為捐贈者,因為糖尿病為腎臟疾病及心血管併發症的重要風險因子,長期糖化血色素高於7% 更顯示血糖控制不佳,術後風險不可接受 (mdpi.com)。此為活體腎捐之絕對或高度相對禁忌,最不適當。

  • 選項C
    年齡20歲以上的五親等內親屬,例如兄弟姊妹。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及其執行辦法規定,活體腎捐限五等血親或配偶;捐贈者須年滿20歲且具行為能力。兄弟姊妹為二等親,且符合年齡要求,為合法合適捐贈者 (ihealth.vghtc.gov.tw)。

  • 選項D
    動機純正自願捐出腎臟,且同意移植手術。
    現行活體捐贈須經倫理審查,確認捐贈者具備行為能力、知情同意、無經濟誘因或人為脅迫,動機純正且自願,方能批准手術 (kidney.org)。

答案解析

選項B(長期糖尿病且HbA1c 8.0%)違反活體腎捐醫學禁忌。糖尿病患者術後單腎承受長期高血糖負荷,未來發生腎臟及心血管併發症風險明顯升高,國際移植準則將糖尿病列為活體腎捐絕對或高度相對禁忌條件。因此,B為最不適當選項。

核心知識點

  1. 醫學篩檢

    • 腎功能:GFR 或 Creatinine clearance ≥80 mL/min;無顯著蛋白尿、無持續性血尿。
    • 慢性疾病:糖尿病(HbA1c ≥6.5%)、高血壓、心血管疾病、肝腎病變等為禁忌。
  2. 法律條件

    • 年齡:年滿20歲且具行為能力。
    • 親屬範圍:五等血親或配偶(配偶需結婚滿2年或育有子女;急需移植者可例外)。
    • 若無合適直系或旁系血親,可透過配對交換程序。
  3. 倫理要求

    • 完整知情同意、無經濟誘因或脅迫、自願且動機純正。
    • 雙重/三重倫理委員會審查把關。

臨床重要性

遵守以上篩檢標準能確保捐贈者術後安全與生活品質,同時保障受者獲得健康、功能良好的移植腎。有效的捐贈者選拔,可增進移植成功率並降低長期併發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