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護理產兒護理(3)
陳女士,懷孕12週又3天,過去曾經在9週時自然流產一次,家裡有3個孩子,分別是40週出生的女兒1個、35週出生的雙胞胎2個,以孕產史記錄法,其產次應為?
A1
B2
C3
D4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產次(Parity)在孕產史記錄法中,係指曾懷孕達可存活胎齡(viable gestational age)之次數(包括足月產、早產或死產),不計較胚胎或胎兒個數,且妊娠未達可存活胎齡者(如流產、墮胎)不列入產次之中(wikis.tw)。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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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1)
若以 1 計算,表示只計得一次達可存活胎齡的妊娠。但本案患者已有 兩次達可存活胎齡的妊娠(40 週足月產一次、35 週早產一次),故不正確。 -
選項B(2)
足月產女兒(40 週)計為一次產次;雙胞胎在 35 週早產,雖生兩嬰,但雙胞胎同屬一次妊娠,計為一次產次;流產(9 週前)不列入產次。因此產次合計為 1 + 1 = 2。符合定義,為正解。 -
選項C(3)
若誤將流產(9 週)納入產次、或將雙胞胎分別計兩次,則可能得出 3。但根據產次定義,流產前胎週未達可存活胎齡,雙胞胎亦只算一次,故不符正確計算方式。 -
選項D(4)
僅有三次妊娠歷史(1 次流產、2 次達可存活胎齡),不可能累計至 4 次產次,錯誤。
答案解析
依照 GPA(Gravida/Para/Abortus)系統,Gravida 表示懷孕次數(現懷孕亦計入),Para(產次)為懷孕達可存活胎齡之次數,不計流產或多胞胎個數。
- 本案:曾於 9 週時自然流產(Abortus +1,但不列入 Para);
- 第一胎 40 週足月產(Para +1);
- 第二胎雙胞胎 35 週早產(Para +1);
故總產次為 2 次,選擇 B。
核心知識點
- Gravidity vs. Parity:
- Gravida:妊娠次數,含現懷孕及所有妊娠(多胞胎算一次)。
- Para(產次):妊娠達可存活胎齡(≥20 週或 ≥500g)之次數(多胞胎算一次),不計流產、墮胎。
- Abortus:流產或墮胎次數(多於可存活胎齡前終止妊娠經常列入此項)。
- Viable gestational age:通常以胎齡 ≥20 週(或胎重 ≥500g)為可存活門檻。
- 多胞胎計算原則:多胞胎妊娠僅計一次妊娠與一次產次。
臨床重要性
準確記載孕產史(GPA、TPAL 等)是評估產婦高風險因子、制定產前管理與分娩計畫的基礎。錯誤計算 Gravida 或 Para,可能影響臨床判斷,如前次早產風險評估、遺傳諮詢建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