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醫學二(2)

有關菸害防制法的敘述,何者最不適當?

A滿十八歲之人,方可吸菸
B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不得吸菸
C菸品容器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的面積
D攜帶已點燃的菸品視同吸菸行為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菸害防制法 (2023年修法重點)

本題考查重點在於**《菸害防制法》於 2023 年(民國 112 年)的大幅度修法內容**。該次修法為歷經 15 年來的重大修正,於 2023 年 3 月 22 日正式施行。醫師國考常針對公共衛生法規的新舊差異進行測驗,考生必須掌握最新的法定年齡、警示圖文面積規定及禁菸場所範圍。

選項分析

  • A. 滿十八歲之人,方可吸菸 (錯誤,為本題答案)

    • 分析:舊法規定的吸菸年齡為 18 歲。但根據 2023 年修正施行之《菸害防制法》第 16 條及第 17 條規定,禁止吸菸之年齡已由未滿 18 歲提高至未滿 20 歲。此外,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 20 歲之人。
    • 法源:《菸害防制法》第 16 條:「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孕婦,不得吸菸。」
  • B. 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不得吸菸 (正確)

    • 分析:為了保護孕婦及幼兒免受二手菸危害,法規明確禁止在這些特定對象在場的室內場所吸菸。
    • 法源:《菸害防制法》第 20 條第 2 項:「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不得吸菸。」
  • C. 菸品容器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的面積 (正確)

    • 分析:修法前警示圖文面積規定為 35%。2023 年修法後,第 9 條規定將菸品容器上的警示圖文面積比例提高至 50%。此規定給予業者一年緩衝期,已於 2024 年 3 月 22 日正式實施,因此在 2025 年考題中為正確敘述。
    • 法源:《菸害防制法》第 9 條第 2 項。
  • D. 攜帶已點燃的菸品視同吸菸行為 (正確)

    • 分析:法規對於「吸菸」的定義包含攜帶已點燃的菸品,這是為了便於執法認定(例如:看到執法人員即刻意將手放身後但菸仍點燃)。修法後更加上「已啟動使用功能」以涵蓋加熱菸等新興菸品。
    • 法源:《菸害防制法》第 3 條第 2 項:「攜帶已點燃或已啟動使用功能之菸品,視為前項第三款之吸菸。」

答案解析

本題要求選出「最不適當」的敘述。選項 (A) 提及滿「十八歲」即可吸菸,這屬於舊法規定。現行法規已將合法吸菸年齡提高至 20 歲。因此,選項 (A) 為錯誤敘述,是本題正確答案。

核心知識點:菸害防制法 2023 修法七大重點

考生應考前務必複習以下新法重點(口訣:一禁、二嚴、三管、四高、五大、六廣、七重):

  1. 全面禁止電子煙:包括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
  2. 嚴管加熱菸:指定菸品(如加熱菸)須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核定通過,始得製造輸入。
  3. 禁止加味菸: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如花香、果香等)。
  4. 提高吸菸年齡:禁菸年齡由 18 歲提高至 20 歲
  5. 擴大警示圖文:菸盒警示圖文面積由 35% 增加至 50%
  6. 擴大禁菸場所:大專院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場所全面禁菸;酒吧、夜店除設有獨立空調及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外,不得吸菸。
  7. 加重罰則:對於違法製造、輸入、廣告等行為大幅提高罰鍰。

參考資料

  1.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 菸害防制法新法專區
  2.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菸害防制法
  3.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 菸害防制法修法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