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醫學二(1)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下列何者錯誤?
A第一類,致癌物質
B第二類,慢毒性物質
C第三類,急毒性物質
D第四類,疑似毒化物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台灣《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舊稱《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中,對於公告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的「分類定義」。這是環境職業醫學與公共衛生領域的基礎法規考點。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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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一類,致癌物質 (錯誤,為主要爭議點之一)
- 法令定義:根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條,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的定義為「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
- 解析:第一類的關鍵字是「難分解」與「生物蓄積」(如多氯聯苯)。雖然許多第一類物質確實可能致癌,但「致癌性」並非第一類的分類標準。致癌性是第二類的分類標準。因此,將第一類直接等同於致癌物質是概念上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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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第二類,慢毒性物質 (正確)
- 法令定義: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定義為「有致腫瘤(致癌)、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者」。
- 解析:本選項描述正確,第二類主要關注長期的慢性毒性,包含致癌、生殖毒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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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第三類,急毒性物質 (正確)
- 法令定義: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定義為「化學物質經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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