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護理基本護理(1)

王護理師產後三個月持續哺乳中,但每日上班非常忙碌,沒有時間可以擠乳,向護理長提出抗議,依勞動基準法護理長應如何處理較合宜?

A准許王護理師利用中午午餐時間,可以休息一小時及擠乳
B准許王護理師每日上班時間,可自行安排休息及擠乳時間
C每日多補1小時時數,請王護理師自行安排休息及擠乳時間
D每日上班時間另給與王護理師擠乳2次,每次30分鐘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護理師對於職場母性保護相關法規的認知,特別是**《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哺乳時間(Breastfeeding breaks)**的具體規定。考生需區分《勞動基準法》與《性別平等工作法》在哺乳時間規定上的差異,並確實掌握法條文字對「次數」與「時間」的規範。

選項分析

  • 選項 A 錯誤:「准許王護理師利用中午午餐時間,可以休息一小時及擠乳」。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52 條規定,哺乳時間應在「第 35 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另行給予。
    • 午餐時間屬於第 35 條規定的「休息時間」(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因此,雇主不能要求員工利用原本的午休時間進行哺乳或擠乳,必須額外給予工作時間內的空檔。
  • 選項 B 錯誤:「准許王護理師每日上班時間,可自行安排休息及擠乳時間」。
    • 雖然實務上時間安排需經勞資協商,但法規對於「雇主應給予的最低標準」有明確規範。僅由護理師「自行安排」而未明確界定「給予多少時間」及「是否視為工作時間」,容易造成權益模糊,不符合法規要求雇主積極提供時間的義務。
  • 選項 C 錯誤:「每日多補1小時時數,請王護理師自行安排休息及擠乳時間」。
    • 哺乳時間的立法目的是為了解決受僱者在工作期間的生理需求(擠乳/哺乳),重點在於「工作期間的暫離」。法規規定的是「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且該時間「視為工作時間」。單純「多補時數」若未配合實際的休息擠乳操作,無法解決護理師上班忙碌無暇擠乳的問題,且不符《勞動基準法》的「次數」規定。
  • 選項 D 正確:「每日上班時間另給與王護理師擠乳2次,每次30分鐘」。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52 條第一項原文:「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 題目明確詢問「依勞動基準法」,故此選項完全吻合該法條之文字規定(2次、每次30分鐘)。

答案解析

王護理師產後三個月(子女未滿一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52 條之適用對象。該條文明確規範:雇主應於休息時間外,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30分鐘為度。且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因此,護理長應依此規定,明確安排王護理師在上班時間內有兩次各30分鐘的擠乳時間。選項 (D) 為唯一準確引用《勞動基準法》條文的處置方式。

核心知識點

考生應比較並掌握兩大相關法規的差異。雖然實務上常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執行(因條件較優),但國考若指定依《勞基法》作答,請務必回歸該法條文:

  1. 《勞動基準法》第 52 條(本題考點):

    • 適用對象:子女未滿一歲
    • 時間規定:每日二次,每次以30分鐘為度。
    • 工時性質:視為工作時間(有薪)。
    • 限制:須在休息時間(如午休)以外
  2.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8 條(比較):

    • 適用對象:子女未滿二歲
    • 時間規定: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彈性運用,不限次數)。
    • 加班規定:每日延長工時達 1 小時以上者,應另給予 30 分鐘。

參考資料

  1. 勞動基準法第52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8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3. 勞動部 - 職場哺乳規定 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