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護理精社護理(1)

王同學,19歲,意識清楚,最近被診斷為肺癌末期,他希望預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所簽署的意願書具法律效力 ②需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③執行意願人維生醫療之機構所屬人員可當見證人 ④意願書簽署後可以隨時撤回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關於預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意願書的法律要件,以及結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的最新規定。核心觀念包括簽署人的行為能力年齡、見證人的資格限制以及意願書的撤回規定。

選項分析

  • ① 所簽署的意願書具法律效力:正確。

    • 依據 2023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修正後《民法》第 12 條,成年年齡由 20 歲下修為 18 歲
    • 題目中的王同學為 19 歲,在 2026 年已屬成年且具備完全行為能力。
    • 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5 條規定:「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第四條之意願書。」因此,王同學有權簽署該意願書,且具有法律效力。
  • ② 需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正確。

    • 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5 條規定,意願書之簽署「應由意願人親自為之,並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 這是為了確保意願人是在自由意志下簽署,且清楚了解文件內容。
  • ③ 執行意願人維生醫療之機構所屬人員可當見證人:錯誤。

    • 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5 條但書明文規定:「但實施安寧緩和醫療及執行意願人維生醫療抉擇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證人。」
    • 此規定是為了避免利益衝突(Conflict of Interest)及醫療糾紛,確保見證的中立性。例如,醫護人員不應同時擔任見證人,以免被質疑誘導病人放棄急救。
  • ④ 意願書簽署後可以隨時撤回:正確。

    • 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意願人得隨時自行或由其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
    • 病人的自主權利(Autonomy)是最高原則,即使簽署了 DNR,病人隨時有權改變主意並撤回該決定。

答案解析

綜合上述分析,敘述正確者為 ①、②、④。 故正確答案為 (B)

核心知識點

考生應掌握《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關於預立醫療意願書(DNR)的四大法定要件:

  1. 簽署資格:需年滿 18 歲(配合民法成年修法)且具完全行為能力
  2. 見證人要求:需有 2 位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見證人。
  3. 見證人迴避實施該醫療之機構所屬人員(如該院醫師、護理師)不得擔任見證人。
  4. 撤回機制:意願人可隨時書面方式撤回。

新政策/指引改變

  • 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台灣民法成年年齡正式由 20 歲下修為 18 歲。這直接影響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中對於「成年」的定義。考生需注意,題目若設定在 2023 年以後,18 歲即有權獨立簽署 DNR 或預立醫療決定(AD),無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
  2.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