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護理精社護理(1)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通報期限為:

A24小時
B36小時
C48小時
D72小時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公共衛生與法規中的「疑似食品中毒事件通報」規定。這屬於護理師在臨床或社區衛生實務中,遇到疑似集體或特殊食品中毒個案時,必須具備的法定責任知識。核心法源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選項分析

  • A. 24小時 (正確):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六條(以及相關子法如《疑似食品中毒事件處理要點》)之規定,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之情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常為衛生局)報告。這是為了讓衛生單位能即時啟動調查、採集檢體並阻止疫情擴大。
  • B. 36小時 (錯誤):法規明確規定為24小時,36小時不符合法定時效。
  • C. 48小時 (錯誤):48小時雖然是某些細菌培養或觀察的時窗,但對於通報而言時間過長,不利於流行病學調查與檢體保全(如食餘檢體可能已被丟棄),故非正確通報期限。
  • D. 72小時 (錯誤):72小時已錯過黃金調查期,不符合緊急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原則。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A)

依據台灣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六條第四項(或依版本不同位於該條文中)規定:「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之情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

此外,教育部主管的校園場域依據《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若發生食品中毒事件,亦規定應於知悉後2小時內進行校安通報(屬緊急事件),但針對衛生主管機關的法定通報期限,依食安法規範均為24小時。醫療人員(包括護理師)在臨床發現疑似個案(如多人攝食同種食物後出現相似症狀)時,有責任協助或執行此通報程序。

核心知識點

考生應掌握以下關於「食品中毒」的關鍵定義與處理原則:

  1. 食品中毒定義
    • 原則2人或2人以上攝取相同的食品而發生相似的症狀,稱為一件食品中毒案件。
    • 例外(單一已構成):因肉毒桿菌毒素(Botulism)、化學物質(如農藥、重金屬)或天然毒素(如河豚毒)引起之中毒,即使只有 1人,也視為一件食品中毒案件。
  2. 通報責任
    • 責任主體:醫療機構(醫師、護理師等醫事人員)、學校、食品業者。
    • 時限:依食安法規定,應於 24小時 內通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3. 採樣原則(護理師臨床協助):
    • 人體檢體:採集患者的嘔吐物、排泄物(糞便)。
    • 食品檢體:保留剩餘食品(食餘),應保存於冷藏(不可冷凍,以免破壞細菌結構,除非是化學性中毒),等待衛生局人員採樣。

臨床重要性

護理師在急診或門診分流時,若發現短時間內有數位患者主訴相同的腸胃道症狀(噁心、嘔吐、腹瀉、腹痛、發燒),且詢問病史發現曾共食或在同一地點用餐,應具備高度警覺,立即通報醫師並啟動院內通報流程(感控或社工單位),以便在法定24小時內完成向衛生局的通報。這對於防止疫情擴散(例如諾羅病毒、沙門氏菌)至關重要。

參考資料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疑似食品中毒事件處理要點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3. 衛福部食藥署 - 食品中毒定義與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