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醫學三(1)

關於未成年人的醫療決定,下列何者錯誤?

A學齡前兒童並不具有對重大事務的決定能力,無法行使醫療上的同意
B小學時期的孩童可以參與醫療決定,不過還不具有完整的決定能力
C因為家長是孩童的法定代理人,即使家長的決定違背孩童的最佳利益,還是應尊重家長的決定權
D隨著青少年接近成年,會發展出更成熟的心智與決定能力,家長和醫師不應排除青少年參與自身的醫療決定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醫學倫理醫療法規中關於未成年人醫療決策的原則,核心概念包括「告知後同意 (Informed Consent)」、「未成年人同意權 (Assent vs. Consent)」以及「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

在台灣法律與倫理規範下,未成年人(未滿18歲)的醫療決定通常需由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行使同意權,但此權利並非絕對,必須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依歸。隨著孩童年齡與心智成熟度增加,醫療團隊應給予不同程度的參與權與尊重。

選項分析

  • A. 學齡前兒童並不具有對重大事務的決定能力,無法行使醫療上的同意

    • 正確。學齡前兒童(通常指未滿7歲)在民法上屬「無行為能力人」,且心智發展尚未成熟,無法理解複雜的醫療資訊與風險。因此,在法律與倫理上,他們不具備行使醫療同意的能力,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決定。
  • B. 小學時期的孩童可以參與醫療決定,不過還不具有完整的決定能力

    • 正確。小學時期的孩童(約7-12歲)在民法上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他們具有部分的理解能力,醫療人員應給予適當說明並尋求其「贊同 (Assent)」,讓其參與討論,但他們尚不具備完整的法律同意權 (Consent),最終法律上的決定權仍主要在法定代理人手中。
  • C. 因為家長是孩童的法定代理人,即使家長的決定違背孩童的最佳利益,還是應尊重家長的決定權

    • 錯誤。這是本題的答案。
    • 解析:家長的醫療決定權並非絕對的權利,而是基於保護與照顧子女的義務(親權)。根據**「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當家長的決定明顯危害孩童的生命或健康(例如:拒絕必要的救命治療、虐待性醫療忽略),醫師與國家公權力有權介入,甚至透過法律途徑(如依兒少法申請緊急安置或由法院裁定)來維護孩童的生存權與健康權。醫療倫理強調,不能盲目遵循違背病人(孩童)最佳利益的代理人決定。
  • D. 隨著青少年接近成年,會發展出更成熟的心智與決定能力,家長和醫師不應排除青少年參與自身的醫療決定

    • 正確。這符合「成熟未成年人 (Mature Minor)」的倫理概念。雖然台灣《醫療法》規定手術同意書需由法定代理人簽署,但《精神衛生法》等法規已承認14歲以上未成年人有更高的醫療自主權。對於具備充分理解能力的青少年,醫師應尊重其意願,不應將其排除在決策過程之外。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是 C

選項 C 錯誤的原因在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醫療決定權是「代理權」而非「所有權」,其行使界限在於不得違背子女的最佳利益。若父母的決定(如因宗教理由拒絕輸血、拒絕施打常規疫苗導致嚴重後果)嚴重損害兒童健康,醫療專業人員應優先考量兒童的生命與健康,必要時得通報社政單位或尋求法律介入,而非無條件尊重家長決定。

核心知識點

考生應掌握以下關於未成年人醫療決定的關鍵法規與倫理原則:

  1. 民法修法 (2023年起):成年年齡下修為 18歲。18歲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可自行簽署醫療同意書。
  2. 醫療法第63、64條:未成年人接受手術或侵入性檢查,應由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同意書。
  3. 精神衛生法第44條 (特殊年齡分界)
    • 未滿7歲:由法定代理人同意。
    • 7歲以上未滿14歲:需「本人」「法定代理人」共同同意。
    • 14歲以上:原則上由「本人」同意即可(除非無行為能力)。此條文體現了對青少年自主權的重視。
  4. 倫理原則位階
    • 首要原則:兒童最佳利益 (Best Interest)
    • 次要原則:家長代理決定 (Parental Authority)。
    • 輔助原則:孩童的贊同 (Assent) 與參與。

參考資料

  1. 醫療法第63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精神衛生法第44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3. 兒童權利公約 (CRC) 與醫療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