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醫學五(1)
「醫師在對病患執行治療前,必須先取得其同意」。下列對「同意」的描述,何者最不恰當?
A「同意」是指「個別病患對所接受醫療介入之自主授權」
B「同意」包含告知( disclosure )、能力( capacity )、自願( voluntariness )這三個要素
C為病人抽血時,當病人捲起袖子、伸出手臂時,即意謂他同意接受抽血檢查
D簽妥同意書就代表完成「同意」的過程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核心觀念為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 的定義與實踐。 知情同意在現代醫學倫理與法律中,被視為一個**「溝通的過程」(Process),而非單純的「簽署文件」(Event/Form)**。其目的在於尊重病人的自主權(Autonomy),確保病人在充分理解資訊的前提下,自願做出醫療決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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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同意」是指「個別病患對所接受醫療介入之自主授權」:恰當
- 這是知情同意在醫學倫理學上的標準定義之一(源自 Faden & Beauchamp 的定義)。知情同意不僅是法律上的免責,更深層的意義是病人作為獨立個體,經過深思熟慮後,對醫師提出的醫療計畫給予「自主授權(Autonomous Author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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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同意」包含告知(disclosure)、能力(capacity)、自願(voluntariness)這三個要素:恰當
- 知情同意的構成要素通常包括:
- 告知(Disclosure):醫師提供充分資訊。
- 能力(Capacity/Competence):病人具備做決定的心智能力。
- 理解(Understanding):病人能了解所告知的資訊。
- 自願(Voluntariness):病人未受脅迫或不當誘導。
- 同意(Consent):病人給予授權。
- 雖然選項未列出所有要素(如「理解」),但「告知、能力、自願」確實是知情同意不可或缺的三大核心基石,故此描述是正確的。
- 知情同意的構成要素通常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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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為病人抽血時,當病人捲起袖子、伸出手臂時,即意謂他同意接受抽血檢查:恰當
- 這屬於 「默示同意」(Implied Consent)。
- 對於低風險、常規性且非侵入性(或極低侵入性)的醫療處置(如量血壓、聽診、常規抽血),法律與倫理上普遍接受病人透過「行為」(如捲袖子、張開嘴巴)來表達同意,無須每次都簽署書面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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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簽妥同意書就代表完成「同意」的過程:最不恰當
- 理由:知情同意是一個持續的溝通過程,而非單一的簽名動作。
- 簽名不等同於同意:如果醫師未盡到告知義務,或者病人根本沒有理解內容(例如被迫簽名、意識不清下簽名),即使同意書上有簽名,在法律與倫理上該「同意」仍是無效的。
- 倫理重點:同意書(Consent Form)僅是該溝通過程的書面證據(Documentation),用以證明病人已被告知並同意,但「簽妥」這個動作本身並不代表真正完成了符合倫理標準的「知情同意過程」。若將簽名視為程序的完成與終結,容易忽略實質的溝通與病人的理解,這是臨床上常見的倫理謬誤。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D。 選項 D 將「簽署文件」的形式誤認為「知情同意」的實質完成。醫學倫理強調 Informed Consent 必須建立在實質的醫病溝通上,確認病人理解並自願決策,簽名僅是最後的文書紀錄。若缺乏前端的溝通與理解,僅有簽名是沒有法律效力與倫理正當性的。
核心知識點
考生應掌握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 的五大要素與執行原則:
- 核心要素:
- 告知(Disclosure):診斷、治療性質、風險、替代方案、不治療後果。
- 理解(Understanding):確認病人聽得懂(Teach-back method)。
- 能力(Capacity):判斷病人是否有決策能力。
- 自願(Voluntariness):無強迫或操控。
- 同意(Consent):明確的授權。
- 形式與實質:同意是「過程」而非「表格」。
- 默示同意(Implied Consent):適用於低風險、常規處置(如抽血、理學檢查)。
- 特定醫療法規:台灣《醫療法》第63、64條規定,手術及侵入性檢查需「書面」同意;但一般低風險處置可適用默示同意或口頭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