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醫學五(1)
李先生患末期腎病洗腎多年, 1年前結婚並生有一女。妻子考慮活體捐腎給李先生,但妻子的娘家都反對。關於本案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最恰當?
A李先生結婚未滿 2年,妻子目前捐腎不符我國法律
B妻子捐腎,李先生同意即可
C妻子捐腎需出具娘家最近親屬之書面證明
D妻子年齡須大於 18歲方可捐腎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對於活體腎臟捐贈(Living Kidney Donation)的法律規範,特別是針對配偶間捐贈(Spousal Donation)的資格限制、年齡要求及同意程序。
選項分析
-
A. 李先生結婚未滿 2年,妻子目前捐腎不符我國法律:錯誤。
-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配偶間捐贈的條件為:「應與捐贈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
- 雖然李先生結婚僅1年(未滿2年),但題目明確指出兩人**「生有一女」**。
- 因為已經生有子女,即符合法律資格,不受結婚需滿2年的限制。
-
B. 妻子捐腎,李先生同意即可:錯誤。
- 活體器官捐贈涉及捐贈者的身體完整權與健康風險,法律規範極為嚴格,絕非受贈者(李先生)同意即可。
- 必須經過:捐贈者本人書面同意、最近親屬書面證明、專業醫療與心理社會評估、以及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IRB)審查通過等程序。
-
C. 妻子捐腎需出具娘家最近親屬之書面證明:最恰當(正確)。
-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活體捐贈者須「於自由意志下出具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之書面證明」。
- 雖然法律定義的「最近親屬」第一順位為配偶(即李先生),但因李先生為受贈者,存在直接利益衝突,無法擔任證明捐贈者「出於自由意志」的客觀第三人角色(否則會有強迫捐贈之疑慮)。
- 第二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但其女兒年幼(父母結婚僅1年),不具備法律行為能力。
- 因此,順位會推至第三順位的父母(即妻子的娘家親屬)。
- 實務上與法律解釋上,妻子必須取得娘家父母(最近親屬)的書面證明才能進行捐贈。若娘家強烈反對拒絕簽署,醫院依法無法進行手術。
-
D. 妻子年齡須大於 18歲方可捐腎:錯誤/不精確。
- 雖然我國《民法》成年年齡已下修至18歲(2023年施行),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條針對腎臟等一般活體器官捐贈,仍維持**「捐贈者應為二十歲以上」**的規定(僅有「部分肝臟」捐贈條款配合修法降至18歲)。
- 因此,妻子必須年滿20歲才能捐腎。「大於18歲」之敘述包含了19歲,在法律上是不符合腎臟捐贈資格的。
答案解析
本題正確答案為 (C)。 李先生與妻子雖結婚未滿2年,但因育有子女,符合配偶捐贈資格。然而,活體捐贈依法必須檢附「最近親屬之書面證明」。由於受贈者(夫)須利益迴避,且子女年幼,此證明責任在法律與實務上即落在妻子的父母(娘家)身上。若娘家反對並拒絕出具證明,將成為本案能否執行的關鍵法律障礙。
核心知識點
- 活體腎臟捐贈資格:
- 年齡:須年滿20歲(注意:未隨民法下修至18歲,與活體肝臟不同)。
- 對象:五親等內血親或配偶。
- 配偶條件:須生有子女 或 結婚2年以上(若結婚滿1年後始經診斷須移植者亦可,但本題不適用此例外)。
- 同意程序:
- 捐贈者書面同意 + 最近親屬書面證明(防範強迫捐贈)。
- 須經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