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醫學六(1)
我國醫療法第 63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主要係為保障病人之何種權利?
A生命權
B健康權
C自主權
D隱私權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與病人自主權(Patient Autonomy)
本題考查《醫療法》第 63 條關於手術同意書簽署規定的核心法律精神。該條文要求醫師在實施手術前,必須履行「說明義務」,並取得病人的「同意」。這一過程在生命倫理學與醫療法律中,被稱為「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其根本目的在於承認並保障病人對其自身身體及醫療處置擁有的最終決定權,即「病人自主權」。
選項分析
- A. 生命權 (Right to Life)
- 錯誤。雖然醫療行為的最終目的往往是挽救生命或延長壽命,但《醫療法》第 63 條規定的「說明後同意」機制,重點在於讓病人了解風險後「自行決定」是否接受手術。即便手術可能挽救生命,若病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且拒絕同意,醫師原則上亦不得強行手術(緊急情況除外)。因此,此條文直接保障的是「決定權」而非單純的「生命存續」。
- B. 健康權 (Right to Health)
- 錯誤。健康權是指獲得醫療照護以維持健康的權利。手術同意書的簽署程序並非直接提供健康,而是確保病人在接受醫療服務(追求健康)的過程中,其個人意願受到尊重。
- C. 自主權 (Autonomy)
- 正確。這是本題的核心。《醫療法》第 63 條的立法精神在於落實「告知後同意」(Informed Consent)法則。該法則認為,病人是自己身體的主人,有權在充分了解病情、治療選項、風險與預後(知情)的基礎上,依據個人的價值觀與意願,自願做出接受或拒絕醫療的決定(同意)。這種自我決定的權利即為「自主權」。
- D. 隱私權 (Right to Privacy)
- 錯誤。隱私權主要涉及病人病歷資料的保密與個人隱私的維護(如《醫療法》第 72 條)。手術同意書的簽署過程涉及的是資訊的揭露與決策,而非隱私的保護。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C
《醫療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醫師必須說明手術原因、成功率、併發症及危險,並經病人同意簽具同意書。此規定之法理基礎為「告知後同意」(Informed Consent),其核心在於打破傳統醫療父權主義(Medical Paternalism),轉而尊重病人的人格權與自主決定權(Self-determination)。
透過法律強制醫師履行說明義務,目的是填補醫病之間的資訊不對等,使病人能在資訊充分的前提下行使權利。因此,該條文主要係為保障病人之自主權。
核心知識點
- 告知後同意 (Informed Consent):
- 前提:病人需具備決定能力(Capacity)。
- 要素:告知(Disclosure)、理解(Understanding)、自願(Voluntariness)、同意(Consent)。
- 法律依據:《醫療法》第 63 條(手術)、第 64 條(侵入性檢查/治療)。
- 說明義務之範圍:
- 醫師應說明:病人病情、治療方針(手術原因)、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可能之不良反應(風險/併發症)、替代方案。
- 例外情形:
- 情況緊急(Emergency)時,為搶救病人生命,可例外免除先取得同意之義務(《醫療法》第 63 條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