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醫學六(1)

王先生, 55歲,罹患運動神經元疾病(漸凍人)多年,曾經因為肺炎感染而接受氣管內插管及呼吸器治療,之後病情改善而拔管。出院以後病人在家人見證下簽妥 DNR。一個月後,病人已經四肢無力,吞嚥開始出現困難,以鼻胃管進食。現在又出現呼吸喘、痰多,血氧濃度下降,呼吸急促,臨床診斷為肺炎。醫師對病人及家人說明,應該要再次插管;同時說明限時嘗試治療( time-limited trial )的選項:先接受插管治療,如果仍未改善再撤除呼吸器。病人神智清楚,明白表示拒絕,並能夠接受此次因呼吸衰竭離世;家人不捨、猶豫不能決定。有關醫師之處置下列何者最適當?

A反覆勸說病人接受插管,為家人而努力,因為肺炎是可以治療的
B接受病人拒絕插管的選擇,提供症狀治療,並照會另一位專科醫師做末期判斷
C請家人決定,因為病人口齒不清,只能搖頭點頭
D等病人陷入昏迷,再依照緊急救治的需要予以插管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測驗 醫學倫理中的病人自主原則(Patient Autonomy) 以及台灣現行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對於末期病人拒絕維生醫療的法律程序要求。核心概念包括:

  1. 自主原則 (Autonomy):意識清楚且具決策能力的病人,有權拒絕任何醫療處置,包括維生治療。
  2. 末期判定程序:依據台灣法律,要執行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或不予維生醫療,必須先由 兩位醫師(其中一位需為相關專科醫師)判定病人已達「末期」狀態。

選項分析

  • A. 反覆勸說病人接受插管,為家人而努力,因為肺炎是可以治療的

    • 錯誤。雖然肺炎本身在一般情況下可能治癒,但在此案例中是發生在「漸凍人(ALS)」的病程中,且病人已明確表達拒絕。醫師若忽視病人意願強行勸說或施壓,違反了病人自主原則。且病人已能清楚表達「接受此次因呼吸衰竭離世」,醫師應尊重其善終意願,而非強加家人的期待或醫療本位主義。
  • B. 接受病人拒絕插管的選擇,提供症狀治療,並照會另一位專科醫師做末期判斷

    • 正確
    • 接受拒絕:病人意識清楚(神智清楚),雖有溝通障礙但仍能表達意願,因此具有醫療決策能力,醫師必須尊重其拒絕插管的決定。
    • 提供症狀治療:給予緩和醫療(如針對呼吸喘、焦慮給予藥物),減輕痛苦(Palliative care),符合行善與不傷害原則。
    • 照會另一位專科醫師:這是符合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的關鍵法律程序。根據該法第七條,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由 「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雖然病人已有DNR意願書,但針對此次病情惡化(肺炎導致呼吸衰竭)是否判定為「末期疾病之臨終狀態」,需透過兩位醫師確診,才能在法律上完備「不予插管」的要件,妥善解決家屬的猶豫與潛在法律爭議。
  • C. 請家人決定,因為病人口齒不清,只能搖頭點頭

    • 錯誤「口齒不清」並不等同於「無決策能力」。題目明確指出病人「神智清楚,明白表示拒絕」,且能透過搖頭點頭溝通。在倫理與法律上,只要病人意識清楚且具判斷能力,其決定權優先於家屬。醫師應提供輔助溝通工具,而非剝奪其自主權。
  • D. 等病人陷入昏迷,再依照緊急救治的需要予以插管

    • 錯誤。這完全違反了病人的DNR意願與自主權。當病人已明確表示拒絕插管並接受死亡,醫師若刻意等到病人失去意識無法反抗時再強行插管,構成醫療上的侵犯(Battery)且違反《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精神。

答案解析

本題最佳處置為 B。 面對一位意識清楚的ALS末期病人拒絕插管,醫師首要職責是尊重病人自主權。然而,為了確保處置符合台灣法律規範(特別是在家屬猶豫不決時),必須完成法定程序。《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規定,末期病人之診斷需由兩位醫師為之。因此,找第二位專科醫師確認末期狀態,既能確立不插管的法律正當性,又能給予家屬明確的醫療判斷依據,協助家屬接受病人即將離世的事實,並轉向安寧緩和照護(症狀治療)。

核心知識點

  1. 末期病人定義與判定: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不可治癒,且近期內死亡不可避免者。判定需由 二位醫師(其中一位應具相關專科資格)進行。
  2. 決策能力 (Capacity):意識清楚的病人,即使有身體障礙(如漸凍人無法言語),只要能理解資訊並表達意願,即擁有醫療決策權,優於家屬意見。
  3. 限時嘗試治療 (Time-Limited Trial, TLT):是一種臨床溝通策略,用於預後不確定時(如建議先插管幾天觀察),但若病人已明確拒絕(Informed Refusal),則不可強行執行。
  4. 相關法規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適用於末期病人,賦予拒絕DNR/LST權利,需兩位醫師判定。
    • 《病人自主權利法》:擴大適用對象(如不可逆轉昏迷、極重度失智、公告之罕病如ALS等),需經「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ACP)」並簽署「預立醫療決定 (AD)」。

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2. 全國法規資料庫 - 病人自主權利法
  3.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Q&A - 安寧照顧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