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藥學五(第1次)
有關attention deficit hyperactivity disorder (ADHD),下列敘述何者最適當?
A飲食調整、認知療法及行為療法等非藥物治療皆有助於疾病改善
B不須評估其他精神共病,即可針對ADHD開始藥物治療
Camphetamine 是治療兒童 ADHD的第一線用藥
D若同時有其他精神共病,應以治療ADHD為優先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 注意力不足過動症 (ADHD) 的綜合治療原則,包括藥物治療(第一線用藥選擇)、非藥物治療(行為治療、飲食等)的角色,以及共病症(Comorbidities)的評估與治療優先順序。在台灣的臨床指引與藥學考試中,特別強調在地化的用藥規範與多元介入模式。
選項分析
-
A. 飲食調整、認知療法及行為療法等非藥物治療皆有助於疾病改善:正確 (最適當)。
- 解析:ADHD 的治療建議採取「多模式治療 (Multimodal treatment)」。
- 行為療法 (Behavioral Therapy):是學齡前兒童(<6歲)的第一線治療,對學齡兒童也是標準的輔助治療(如親職訓練、學校行為管理)。
- 認知療法 (Cognitive Therapy/CBT):對於青少年與成人的 ADHD,能協助改善執行功能、情緒調節與自我管理。
- 飲食調整:雖然單靠飲食治療 ADHD 的證據等級不如藥物與行為治療強烈,但台灣臨床衛教與指引常建議避免高糖、人工色素及過度加工食品,並維持均衡營養(如補充 Omega-3、鐵、鋅),這對改善症狀與整體健康「有助益」。選項使用「有助於疾病改善」這種較保留的敘述,符合臨床實務建議。
- 解析:ADHD 的治療建議採取「多模式治療 (Multimodal treatment)」。
-
B. 不須評估其他精神共病,即可針對ADHD開始藥物治療:錯誤。
- 解析:ADHD 患者有極高比例(約 60-70%)合併其他精神疾患,如對立反抗症 (ODD)、焦慮症、憂鬱症、雙極性情感疾患或妥瑞氏症。未經評估直接用藥可能導致共病惡化(例如:中樞神經興奮劑可能誘發潛在的躁症或加重焦慮)。因此,治療前必須進行完整的鑑別診斷與共病評估。
-
C. amphetamine 是治療兒童 ADHD的第一線用藥:錯誤。
- 解析:在台灣,兒童 ADHD 的第一線藥物 (First-line) 是 Methylphenidate (MPH)(如 Ritalin 利他能、Concerta 專思達)。
- 雖然 Amphetamine 類藥物(如 Adderall)在美國是第一線,但在台灣,Amphetamine 曾因成癮風險管制較嚴,且長期以來未列為首選。即便近年引進 Lisdexamfetamine (Vyvanse),它通常定位為第二線(當 MPH 效果不佳或耐受性差時使用),或者作為替代選項,並非通則上的「第一線」。
-
D. 若同時有其他精神共病,應以治療ADHD為優先:錯誤。
- 解析:治療順序取決於共病的嚴重程度與急迫性,而非一律優先治療 ADHD。
- 原則是「先治療最嚴重、最損害功能或最危及安全的狀況」。
- 例如:若合併嚴重的重鬱症(有自殺風險)、雙極性情感疾患(躁症發作中) 或 精神病症狀,必須先穩定情緒或精神症狀,因為治療 ADHD 的興奮劑可能會惡化這些狀況。若共病較輕微(如輕度焦慮或學習障礙),則可考慮同時治療或先治療 ADHD。
答案解析
選項 A 描述了多模式治療的正向效益,雖然飲食調整的角色在實證醫學上較次要,但作為輔助措施確實有幫助,且相比其他選項的明顯臨床錯誤(忽略評估、藥物選擇錯誤、治療順序錯誤),A 是唯一符合安全與臨床建議的選項。
核心知識點
- 台灣 ADHD 第一線用藥:Methylphenidate (MPH)(中樞神經興奮劑)。
- 第二線用藥:Atomoxetine(非興奮劑)、Lisdexamfetamine(在 MPH 無效時考慮)、Clonidine/Guanfacine(α2-agonist)。
- 治療優先順序:
- 嚴重共病(躁鬱、重鬱、精神病) → 先治療共病(穩定情緒/安全)。
- 輕微共病或由 ADHD 引起者(如因挫折導致的輕度焦慮/ODD) → 可先治療 ADHD 或 同時治療。
- 非藥物治療:
- 學齡前 (<6歲):優先建議行為治療。
- 學齡期/青少年:藥物治療 + 行為/心理治療(多模式)。
參考資料
- 台灣兒童青少年精神醫學會 (TSCAP) - ADHD 治療共識與衛教資訊
- 衛生福利部 - 注意力不足過動症 (ADHD) 照護手冊
- UpToDate: Attention deficit hyperactivity disorder in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 Treatment with medications (台灣臨床指引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