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維護民眾飲食安全,要求所有食品業者均須遵守的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台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安法)對食品業者的各項管理義務規定,包括衛生管理、自主監測、產品追溯及業者登錄制度。本題為反向題(問「何者錯誤」),考查考生對食安法第 7、8 條核心規定的掌握,尤其是「食品業者登錄」制度適用範圍的限制。由於答案具有爭議性,考選部公告此題為送分題。
選項分析
(A) 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 正確陳述
依食安法第 8 條第 1 項:「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此為所有食品業者的通用義務,適用範圍最廣,無規模或類別限制,陳述正確。
(B) 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 有爭議的陳述(答案之一)
依食安法第 7 條第 3 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以及第 8 條第 2 項: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包含自主檢驗等)主要適用於公告特定類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並非所有食品業者均強制要求訂定完整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若此條件適用「所有食品業者均須遵守」的前提,則 (B) 的描述有過度推論之嫌,可視為錯誤陳述。
(C) 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文件 ✅ 正確陳述
依食安法第 9 條: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相關文件,作為追溯追蹤的依據。此規定適用範圍較廣,屬一般性義務,陳述正確。
(D) 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 有爭議的陳述(答案之一)
依食安法第 8 條第 3 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此規定有明確的類別與規模限制,並非所有食品業者均須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例如規模極小的攤販或特定類別業者,在主管機關尚未公告之前,並不適用此規定。若題目的前提是「所有食品業者均須遵守」,則 (D) 的描述是錯誤的。
答案解析
本題正確答案原命題疑設為 (D),理由是食品業者登錄制度依法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並非全部食品業者均須申請登錄始得營業(食安法第 8 條第 3 項)。
然而,選項 (B) 「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同樣並非所有食品業者的通用義務,亦屬依公告類別與規模適用的規定(食安法第 7、8 條),因此 (B) 同樣具有「並非所有業者均須遵守」的屬性,造成雙答案爭議。
考選部公告此題為送分題,顯示命題委員認定本題選項設計存在爭議——(B) 與 (D) 均有可能被視為「非所有食品業者均須遵守」的陳述,導致答案不唯一,因此給分全體考生。
核心知識點
| 食安法條文 | 適用對象 | 規定內容 |
|---|---|---|
| 第 8 條第 1 項 | 所有食品業者 | 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
| 第 7 條第 3 項 | 公告類別及規模之業者 | 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 |
| 第 8 條第 2 項 | 公告類別及規模之業者 | 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
| 第 8 條第 3 項 | 公告類別及規模之業者 | 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
| 第 9 條 | 適用範圍較廣之業者 | 保存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來源文件 |
複習要點:
- 食安法對食品業者的義務分為「全體適用」與「公告特定類別規模始適用」兩大類,考試時需特別區分
- 「食品業者登錄」(俗稱「非登不可」)並非所有食品業者的義務,而是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類別及規模才須申請
-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適用所有食品業者,是食安管理的最基礎要求
新政策/指引改變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部分條文已於民國 115 年(2026 年)7 月 1 日起生效,擴大公告須登錄之業者類別及規模,未來適用範圍將持續擴增。藥師國考(2026 年)出題時,應以當年有效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