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藥學六(第1次)
為滿足身心失能者的照顧需求,下列有關制定長期照顧服務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A係為健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提供長期照顧服務
B發展普及、多元及可負擔之服務
C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
D得因年齡及居住地域之差別,提供不同之服務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於台灣**《長期照顧服務法》**(Long-Term Care Services Act)第一條「立法目的」與「服務提供之平等原則」的熟稔度。該法規旨在建立健全的長照體系,並明確規範服務提供的基本倫理與禁止歧視原則。
選項分析
- A. 係為健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提供長期照顧服務:正確。
- 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一條第一項之明文規定:「為健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提供長期照顧服務,確保照顧及支持服務品質...特制定本法。」此選項完全符合法條文字。
- B. 發展普及、多元及可負擔之服務:正確。
- 同法第一條第一項續稱:「...發展普及、多元及可負擔之服務,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這是長照服務發展的三大核心目標(Accessibility, Diversity, Affordability)。
- C. 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正確。
- 同法第一條第一項後段明確指出:「...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特制定本法。」這強調了以人為本(Person-centered)的照護精神。
- D. 得因年齡及居住地域之差別,提供不同之服務:錯誤。
- 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長期照顧服務之提供不得因服務對象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婚姻、年齡、身心障礙、疾病、階級、種族、宗教信仰、國籍與居住地域有差別待遇之歧視行為。」
- 選項 D 使用「得」(可以)一詞,且暗示可因年齡或居住地域而有差別待遇,這直接牴觸了法規中「不得歧視」的平等原則。法律強調的是服務的可近性與公平性,不應因住在偏鄉或年齡差異而受到不平等的對待。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D。 本題直接出自《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一條。選項 A、B、C 均為該條第一項所列之立法目的;而選項 D 則違反了該條第二項關於「禁止歧視」的規定。法律明確禁止因「年齡」及「居住地域」而有差別待遇,因此選項 D 敘述錯誤。
核心知識點
考生應掌握《長期照顧服務法》的以下重點:
- 立法目的(Art. 1):
- 關鍵詞:健全體系、普及(Universal)、多元(Diverse)、可負擔(Affordable)。
- 保障對象:接受服務者(失能者)與照顧者(Caregivers)雙方的尊嚴與權益。
- 平等原則(Non-discrimination):
- 服務提供不得有差別待遇。
- 禁止歧視的項目包含:性別、年齡、身心障礙、疾病、種族、居住地域等。
- 核心定義(Art. 3):
- 長期照顧:指身心失能持續或預期達6個月以上者。
- 身心失能者:身體或心智功能部分或全部喪失,致其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