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藥學六(第1次)

若藥師懲戒委員會對某藥師之懲戒決議為廢止執業執照,應送由下列何者執行?

A衛生福利部
B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C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D該藥師執業所在地之藥師公會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藥師法中關於懲戒處分執行機關的權責劃分。核心觀念在於區分「藥師證書」與「執業執照」的核發與廢止機關不同:

  1. 藥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核發與管理,廢止時由中央執行。
  2. 執業執照:由執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與管理,廢止時由地方主管機關執行。

選項分析

  • A. 衛生福利部 (錯誤)
    • 衛生福利部為中央主管機關。依據《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第23條第1款,僅有在懲戒決議為**廢止「藥師證書」**時,才送由中央主管機關執行。
  • B. 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正確)
    • 依據《藥師法》第25條及《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第23條第2款規定,除廢止藥師證書外,其餘懲戒方式(包含廢止執業執照、警告、繼續教育、停業等),應送由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
    • 邏輯記憶法:「執業執照」是向地方衛生局申請核發的,因此廢止時也由地方主管機關執行。
  • C.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錯誤)
    • 藥師公會是職業團體,依《藥師法》第21條規定,公會可將違規藥師「移付懲戒」,但公會本身不具備執行公權力處分(如廢止執照)的法律權限。
  • D. 該藥師執業所在地之藥師公會 (錯誤)
    • 同上,地方公會僅具移付懲戒之權利,並非行政處分的執行機關。

答案解析

根據《藥師法》第21條之2第4項規定:「藥師懲戒委員會、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送由該管主管機關執行之。」 進一步參照《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第23條之規定,執行權責劃分如下:

  1. 廢止藥師證書:送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執行。
  2. 其餘之懲戒方式(含廢止執業執照):送由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

題目中決議為「廢止執業執照」,故應由地方主管機關(即選項B)執行。

核心知識點

考生應對照記憶《藥師法》與《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中的權責劃分:

  1. 懲戒發動: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2. 懲戒審議:藥師懲戒委員會(審議)、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3. 懲戒執行
    • 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廢止藥師證書」。
    • 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廢止執業執照」、「停業」、「警告」、「命接受繼續教育」。
    • 特別注意:所有與「證書」(資格)有關的由中央處理;與「執業」(行為/地點)有關的通常由地方處理。

參考資料

  1. 藥師法第21條之2 -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第23條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