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藥學六(第1次)
若藥師懲戒委員會對某藥師之懲戒決議為廢止執業執照,應送由下列何者執行?
A衛生福利部
B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C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D該藥師執業所在地之藥師公會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藥師法中關於懲戒處分執行機關的權責劃分。核心觀念在於區分「藥師證書」與「執業執照」的核發與廢止機關不同:
- 藥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核發與管理,廢止時由中央執行。
- 執業執照:由執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與管理,廢止時由地方主管機關執行。
選項分析
- A. 衛生福利部 (錯誤):
- 衛生福利部為中央主管機關。依據《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第23條第1款,僅有在懲戒決議為**廢止「藥師證書」**時,才送由中央主管機關執行。
- B. 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正確):
- 依據《藥師法》第25條及《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第23條第2款規定,除廢止藥師證書外,其餘懲戒方式(包含廢止執業執照、警告、繼續教育、停業等),應送由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
- 邏輯記憶法:「執業執照」是向地方衛生局申請核發的,因此廢止時也由地方主管機關執行。
- C.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錯誤):
- 藥師公會是職業團體,依《藥師法》第21條規定,公會可將違規藥師「移付懲戒」,但公會本身不具備執行公權力處分(如廢止執照)的法律權限。
- D. 該藥師執業所在地之藥師公會 (錯誤):
- 同上,地方公會僅具移付懲戒之權利,並非行政處分的執行機關。
答案解析
根據《藥師法》第21條之2第4項規定:「藥師懲戒委員會、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送由該管主管機關執行之。」 進一步參照《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第23條之規定,執行權責劃分如下:
- 廢止藥師證書:送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執行。
- 其餘之懲戒方式(含廢止執業執照):送由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
題目中決議為「廢止執業執照」,故應由地方主管機關(即選項B)執行。
核心知識點
考生應對照記憶《藥師法》與《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中的權責劃分:
- 懲戒發動: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 懲戒審議:藥師懲戒委員會(審議)、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 懲戒執行:
- 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廢止藥師證書」。
- 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廢止執業執照」、「停業」、「警告」、「命接受繼續教育」。
- 特別注意:所有與「證書」(資格)有關的由中央處理;與「執業」(行為/地點)有關的通常由地方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