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藥學六(第1次)
郝藥師於臺北市開設藥健康藥局,並且擔任負責藥師。但郝藥師想出國深造,預計2年後回國執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出國前應先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辦理停業,2年後回國重新辦理復業
B出國前應先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辦理停業,2年後回國自行復業
C出國前應先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辦理歇業,2年後回國重新辦理開業
D出國前應先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辦理歇業,2年後回國自行開業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藥師法》及《藥事法》中關於藥師與藥局**「停業」與「歇業」的申報規定及期限限制**。特別是針對「負責藥師」因故(如出國進修)無法執行業務時,其停業期限的法律規範。
選項分析
-
A. 出國前應先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辦理停業,2年後回國重新辦理復業
- 錯誤。根據《藥師法》第10條規定:「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 郝藥師預計出國2年,超過了法定停業的1年上限,因此不能僅辦理「停業」,必須辦理「歇業」。
-
B. 出國前應先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辦理停業,2年後回國自行復業
- 錯誤。理由同選項A,停業期限不得超過1年。且「自行復業」說法不符合行政程序,復業需向主管機關報備核准。
-
C. 出國前應先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辦理歇業,2年後回國重新辦理開業
- 正確。
- 歇業規定:因出國時間長達2年,超過《藥師法》規定的1年停業上限,故出國前必須辦理「歇業」(註銷執業執照及藥局許可執照)。
- 重新開業:歇業後,原有的執照已被註銷。當郝藥師2年後回國欲再次執業並開設藥局時,必須依照新設立藥局的程序,向衛生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准登記,領取新的執業執照與藥局執照,此即「重新辦理開業」。
-
D. 出國前應先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辦理歇業,2年後回國自行開業
- 錯誤。雖然前半段「辦理歇業」正確,但後半段「自行開業」敘述有誤。藥局開業與藥師執業均屬「許可制」,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並經核准登記(領有執照)始得為之,不能由藥師「自行」決定開業而未經申請程序。行政法規上應使用「重新辦理開業」較為精確。
答案解析
根據 《藥師法》第10條 及 《藥事法》第27-1條 之規定,藥師或藥商(含藥局)申請停業,其期間不得超過一年。若預計停止執業或營業的時間超過一年(如本題之2年),則必須辦理歇業。
歇業即意味著將原有的執業執照與藥局執照繳銷。因此,當郝藥師2年後回國想要恢復執業與經營藥局時,法律狀態上等同於「新設立」,必須向衛生局重新辦理開業申請手續,而非僅是恢復舊有執照。故選項 (C) 為唯一符合法規與行政程序的正確描述。
核心知識點
- 停業期限限制:藥師或藥局停業以一年為限(《藥師法》§10、《藥事法》§27-1)。
- 逾期處置:停業超過一年者,依法應辦理歇業。
- 申報義務: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
- 負責藥師職責:藥局必須有負責藥師,若負責藥師因故無法執行業務(如出國),且未變更負責人,則藥局必須隨之辦理停業或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