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藥學六(第1次)

下列有關受理處方調劑作業之敘述,何者正確?

A藥事人員於藥事作業處所,應佩戴有照片之識別證
B補充藥品前,須確認其與受補充之藥瓶顏色相符
C藥事人員交付藥品時,應確認所交付之對象為病人本人
D為防止兒童取得藥品,藥事人員必要時,應使用有安全瓶蓋之容器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於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Good Dispensing Practice, GDP) 的法規熟悉度。該準則規範了藥事人員在調劑作業中的各項標準程序,包括處方確認、藥品調配、交付藥品及藥品保存等,以確保民眾用藥安全。

選項分析

  • A. 藥事人員於藥事作業處所,應佩戴有照片之識別證 (錯誤)

    • 根據《藥師法》或相關執業規範,藥師執業時通常被要求佩戴 「執業執照」 (Practice License),而非僅是「有照片之識別證」。雖然《醫療法》規定醫療機構人員應佩戴識別證,但就「受理處方調劑作業」的專屬法規(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而言,並未特別強調此項文字。且實務上法規用語多強調「佩戴執業執照」。相比之下,選項 D 是法規條文的逐字引用,更為精確。
  • B. 補充藥品前,須確認其與受補充之藥瓶顏色相符 (錯誤)

    • 根據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18條 (或舊版第17條) 規定:「藥品應於補充前,確認其與受補充之藥品容器標示相符,補充後應再次確認。」
    • 核對重點在於 「標示」 (Labeling)(如藥名、含量、批號等),而非藥瓶的「顏色」。顏色極易因廠牌更換或包裝改版而混淆,不是法定的確認標準。
  • C. 藥事人員交付藥品時,應確認所交付之對象為病人本人 (錯誤)

    • 根據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23條 規定:「藥事人員交付藥品時,應確認所交付之對象為交付處方箋者。」
    • 法規並未限制只能交付給「病人本人」,實務上由家屬、照護者或代理人憑處方箋領藥是合法的常態。藥師需確認的是領藥者是否為持有該處方箋的合法代理人,並非僅限本人。
  • D. 為防止兒童取得藥品,藥事人員必要時,應使用有安全瓶蓋之容器 (正確)

    • 根據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20條 (部分版本為第19條) 規定:「為防止兒童取得藥品,藥事人員必要時,應使用有安全瓶蓋之容器。
    • 此選項與法規條文完全一致,是為了預防兒童誤食藥品的重要安全規範。

答案解析

本題考點為法規條文的精確度。

  • 選項 D 完全符合「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中關於藥品包裝容器的安全規定,是標準答案。
  • 其他選項皆有明顯的法規邏輯錯誤(如確認顏色而非標示、限制僅限本人領藥)。

正確答案:D

核心知識點

  1.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GDP):藥師國考高頻考點。
  2. 補充藥品原則:必須核對「標示」(Label),而非外觀或顏色。
  3. 交付藥品對象:確認對象為「交付處方箋者」(憑單領藥),不限病人本人。
  4. 兒童用藥安全:必要時應使用「安全瓶蓋」(Child-Resistant Packaging) 之容器。
  5. 執業佩戴規範:藥師執業應佩戴「執業執照」。

參考資料

  1.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參見第18、20、23條)
  2. 藥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