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藥學六(第1次)

某藥商將降血脂藥 atorvastatin 冒充rosuvastatin 成品出售,下列敘述何者最適當?

A二成分同屬HMG-CoA還原酶抑制劑,臨床上醫師也常相互替代使用,故尚未構成偽藥條件
B民眾若有發現藥品包裝或外觀有異,得依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施行細則之檢舉案件獎勵
C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置查緝中心查緝
D此案民眾可藉藥品許可證字號「衛署成製字第OOOOOO號」,辨認本藥之真偽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測驗《藥事法》對於「偽藥」的定義、行政稽查單位的設置法源,以及藥品許可證字號的辨識與藥品分級制度。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

    • 理由:根據《藥事法》第 20 條第 2 款之規定,偽藥的定義之一為「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雖然 Atorvastatin 與 Rosuvastatin 同屬 Statin 類藥物(HMG-CoA 還原酶抑制劑),且臨床上可能視病情互換,但在法律層面上,廠商將成分 A (Atorvastatin) 冒充為成分 B (Rosuvastatin) 販售,即符合「有效成分名稱與核准不符」及「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之定義,故法律上構成偽藥
    • 延伸:此類行為嚴重違反藥品管理規定,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並非因臨床可替代性即可免責。
  • B 選項:錯誤。

    • 理由:關於民眾檢舉不法藥物的獎勵,主要依據的是各級政府訂定的**「檢舉藥物不法案件獎勵辦法」**(或類似名稱,如《臺北市檢舉違反藥事法案件獎勵辦法》),其法源依據通常連結至《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
    • 錯誤點:選項中提到的「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施行細則」並非規範檢舉獎勵的法規(該法主要規範 GMP 查廠等程序),故引用法規名稱錯誤。
  • C 選項:正確。

    • 理由:根據**《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定:「取締偽藥、劣藥、禁藥、不良醫療器材及未經許可製造或輸入之醫療器材,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置查緝中心;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置查緝小組。」
    • 解析:本選項完全符合法規條文敘述,直轄市層級確實得設「查緝中心」。
  • D 選項:錯誤。

    • 理由
      1. 藥品分級錯誤:Atorvastatin 與 Rosuvastatin 皆屬於醫師處方藥(Prescription Drug),並非成藥。
      2. 字號辨識
        • 「衛署(部)成製字」:代表台灣製造的**「成藥」**(OTC)。
        • 「衛署(部)藥製字」:代表台灣製造的**「處方藥」**或「指示藥」。
      3. 結論:真品的 Rosuvastatin 許可證字號應為「衛署藥製字」或「衛部藥製字」(若是原廠進口則為「衛署/部藥輸字」),絕不可能標示為「衛署成製字」。故民眾若看到「成製字」反而是辨識其為假藥或標示錯誤的依據,而非辨識真偽的正確標準格式。

答案解析

本題正確答案為 (C)。 因為依據《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確實擁有設置「查緝中心」以查緝不法藥物的法律依據。其他選項在法律定義(偽藥認定)、法規引用名稱或藥品字號知識上皆有明顯錯誤。

核心知識點

考生應複習並掌握以下重點:

  1. 偽藥定義(藥事法第 20 條)
    •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
    • 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本題考點)。
    • 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 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2. 稽查單位設置(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
    • 直轄市:查緝中心。
    • 縣(市):查緝小組。
  3. 藥品許可證字號辨識
    • 藥製/藥輸:處方藥、指示藥(製=國產、輸=進口)。
    • 成製/成輸:成藥(乙類成藥、甲類成藥)。
  4. Statin 類藥物屬性:屬於處方用藥,需醫師診斷開立,不可作為成藥販售。

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藥事法第 20 條(偽藥定義)
  2.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查緝中心設置)
  3.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藥品許可證查詢系統(藥品分級與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