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藥學六(第1次)
依據藥事法及其相關規定,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醫療偏遠地區,係指:
A西醫診所 1.6公里內無藥局之地區
B西醫診所 1.8公里內無藥局之地區
C西醫診所 2.0公里內無藥局之地區
D西醫診所 2.4公里內無藥局之地區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 《藥事法》第102條 中關於「醫藥分業」例外的認定標準,特別是對於「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的具體定義。
根據台灣推動醫藥分業的原則,醫師負責診療與開立處方,藥師負責調劑。但在特定情形下(如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法律允許醫師親自調劑。本題即在詢問該「偏遠地區」認定的距離標準。
選項分析
- A. 西醫診所 1.6公里內無藥局之地區:錯誤。法規未採用此距離。
- B. 西醫診所 1.8公里內無藥局之地區:正確。根據衛生福利部(前衛生署)公告的相關認定標準與函釋,所謂「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實務認定上係指西醫診所周圍 1.8公里 內無健保特約藥局或其他藥事人員執業之地區。若該範圍內有藥局設立,則醫師的調劑權將回歸藥師,診所不得再行調劑。
- C. 西醫診所 2.0公里內無藥局之地區:錯誤。
- D. 西醫診所 2.4公里內無藥局之地區:錯誤。
答案解析
依據 《藥事法》第102條 第2項規定,全民健康保險實施兩年後,醫師除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外,應將處方箋交付病人,由藥師調劑。
關於「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之認定,目前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作業標準與公告列表,均以 「西醫診所所在地 1.8 公里(路程)內無健保特約藥局」 作為主要判斷依據。若某診所半徑 1.8 公里內無藥局,則該診所醫師可申請親自調劑;反之,若範圍內有健保藥局開業,該區可能被從偏遠地區列表中移除。
核心知識點
- 法源依據:《藥事法》第102條(醫師緊急/例外調劑權)。
- 兩大例外情形:
- 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定義為醫療機構(診所)周圍 1.8公里 內無健保特約藥局。
- 醫療急迫情形:如病危、意外傷害、急性發作等須立即使用藥品之情況。
- 醫藥分業精神:原則上「醫藥分業」(診斷與調劑分離),但在資源不足地區為保障民眾用藥權益,設有上述例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