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藥學六(第1次)

依據藥事法及其相關規定,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醫療偏遠地區,係指:

A西醫診所 1.6公里內無藥局之地區
B西醫診所 1.8公里內無藥局之地區
C西醫診所 2.0公里內無藥局之地區
D西醫診所 2.4公里內無藥局之地區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 《藥事法》第102條 中關於「醫藥分業」例外的認定標準,特別是對於「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的具體定義。

根據台灣推動醫藥分業的原則,醫師負責診療與開立處方,藥師負責調劑。但在特定情形下(如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法律允許醫師親自調劑。本題即在詢問該「偏遠地區」認定的距離標準。

選項分析

  • A. 西醫診所 1.6公里內無藥局之地區:錯誤。法規未採用此距離。
  • B. 西醫診所 1.8公里內無藥局之地區正確。根據衛生福利部(前衛生署)公告的相關認定標準與函釋,所謂「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實務認定上係指西醫診所周圍 1.8公里 內無健保特約藥局或其他藥事人員執業之地區。若該範圍內有藥局設立,則醫師的調劑權將回歸藥師,診所不得再行調劑。
  • C. 西醫診所 2.0公里內無藥局之地區:錯誤。
  • D. 西醫診所 2.4公里內無藥局之地區:錯誤。

答案解析

依據 《藥事法》第102條 第2項規定,全民健康保險實施兩年後,醫師除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外,應將處方箋交付病人,由藥師調劑。

關於「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之認定,目前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作業標準與公告列表,均以 「西醫診所所在地 1.8 公里(路程)內無健保特約藥局」 作為主要判斷依據。若某診所半徑 1.8 公里內無藥局,則該診所醫師可申請親自調劑;反之,若範圍內有健保藥局開業,該區可能被從偏遠地區列表中移除。

核心知識點

  1. 法源依據:《藥事法》第102條(醫師緊急/例外調劑權)。
  2. 兩大例外情形
    • 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定義為醫療機構(診所)周圍 1.8公里 內無健保特約藥局。
    • 醫療急迫情形:如病危、意外傷害、急性發作等須立即使用藥品之情況。
  3. 醫藥分業精神:原則上「醫藥分業」(診斷與調劑分離),但在資源不足地區為保障民眾用藥權益,設有上述例外規定。

參考資料

  1. 藥事法第102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
  3.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關於無藥事人員執業偏遠地區認定標準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