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藥學六(第1次)
甲藥商設立於臺北市,將所持藥品許可證委託設立於臺中市之乙藥廠製造,並委託乙藥廠代其申請藥品廣告,下列申請程序何者正確?
A乙藥廠不得受甲藥商委託申請廣告
B乙藥廠應於臺中市代甲藥商申請藥品廣告
C甲藥商得同時於臺中市申請藥品廣告
D乙藥廠應於臺北市代甲藥商申請藥品廣告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點為藥物廣告之申請資格與管轄機關。主要涉及《藥事法》第66條及《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4條之規定,釐清誰是合法的申請人(主體)以及應向哪個機關提出申請(管轄權)。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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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乙藥廠不得受甲藥商委託申請廣告:錯誤。
- 根據行政程序及實務作業,藥品許可證持有者(甲)可以委託他人(如乙藥廠或廣告代辦業者)代為辦理申請手續。重點在於申請書上的「申請商」必須是甲(許可證持有者),乙僅是代理人(代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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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乙藥廠應於臺中市代甲藥商申請藥品廣告:錯誤。
- 管轄機關是以「申請商(許可證持有者)」的所在地為準,而非代辦者或製造廠的所在地。
- 甲藥商位於臺北市,屬於直轄市。根據《藥事法》第66條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應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實務上,若藥商位於直轄市(如臺北市),應向該直轄市衛生局申請;若位於非直轄市(縣/市),則向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
- 因此,案件管轄權在臺北市,乙藥廠不能去臺中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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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藥商得同時於臺中市申請藥品廣告:錯誤。
- 行政管轄權具單一性。甲藥商登記於臺北市,其廣告審查之主管機關即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衛生局對甲藥商無管轄權,故甲無法在臺中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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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乙藥廠應於臺北市代甲藥商申請藥品廣告:正確。
- 依據《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4條,登載或宣播藥物廣告,應由領有藥物許可證之藥商(即甲)提出申請。
- 因甲位於臺北市,管轄機關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 乙藥廠受委託代為辦理時,必須依循甲的管轄歸屬,前往臺北市(向臺北市衛生局)提出申請。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D)。
解析核心邏輯:
- 申請主體:藥品廣告之申請,限由「領有藥物許可證之藥商」提出(本題為甲藥商)。
- 管轄機關:依據《藥事法》第66條,向「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實務分工係依申請商所在地決定:
- 所在地為直轄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 向當地衛生局申請。
- 所在地為非直轄市(如彰化縣、基隆市等)→ 向衛福部食藥署 (TFDA) 申請。
- 結論:甲藥商位於臺北市,故必須向臺北市衛生局申請。乙藥廠作為代理人,應前往臺北市代為遞件。
核心知識點
考生應掌握以下藥物廣告管理原則:
- 申請資格:限「領有藥物許可證之藥商」申請(《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4條)。單純的製造廠若非許可證持有者,不能以自己名義申請該藥品廣告。
- 事前審查制:藥商刊播前須將內容申請核准(《藥事法》第66條)。
- 管轄機關分流:
- 直轄市藥商 → 直轄市衛生局。
- 非直轄市藥商 → 中央(TFDA)。
- 有效期限:核准之廣告效期為1年,期滿得申請展延(每次不超過1年)。
參考資料
- 藥事法第66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4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 藥品、醫療器材廣告審查許可及展期 (確認直轄市藥商向當地衛生局申請)